问:一方面是积极意义,一方面是重风险,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该何去何从?
- 答: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一直以来饱受争议,一方面是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却让业主承担较大的风险。如果完全一刀切其实也并不可行,小编认为倒不如因地含段制宜地推进。对于实施预售制的商品房应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保证按期交房。同时降低交付的付款比例,一旦出现违约现象,也能有效减少购房者的风险。
商品房预售制度由来已久,为了保证房地产商能谈旁誉够正常运转、缓解资金不足的现象,所以以信用为担保,让老百姓们提前付首款,说白了便是拿着老百姓的钱去盖房子。不过近几年来,烂尾楼盘层出不穷,很显然房地产商的信用越来越低,拿着业主的钱却不能如期交房,这么多钱究竟用在何处?老百姓们也不知晓!更悲催的是,大多数人都是在银行贷款买房,即使房子不如约交房,业主们依旧要定期还银行贷款,这简直把业主们逼近了死路!种种烂尾楼的曝光开始让越来越多人关注起来,为何不取消商品房的启拿预售制度?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岂不是更加直接。
其实说到底之所以允许商品房实施预售许可制度,就是为了促进房地产开发。有些位置较好的楼盘提前预售,让不少消费者去哄抢,房子未盖之前资金已经到位,就像是空手套白狼一样,房地产不需要付出多少自有资金就能让楼盘运转。
可唯一没考虑的便是业主的利益问题,现在大多数家庭想要购买一套房子,可不是随手就能拿出来百八十万,他们很有可能是耗尽两、三代人的积蓄加上去银行贷款才能凑出一套房子的首付。购房之时,明明是付钱放,而购房者却奇妙的处于天然弱势,房子究竟什么时候能交?全是由房地产商来决定。不过老百姓也不是傻子,如此被动,让越来越多人对商品房预售失去了信任。 - 答:应该去除这种商品房预售制度,这样才不会出现更多的烂尾楼,所有买房的人的权益才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 答:如果记忆大于风险的话,还是可以支持的,但是在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情况下如果风险极高,那将废除
问:商品房预售有哪些意义
- 答:法律分析:商品房预售是一种附期限的商品房交易行为,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在未来一定时间期限拥有现房的交易方式,具有顷码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国家通过商品房预售干预对商品房预脊乎册售市场进行规范,樱宏并对开发商的预售条件和程序进行监督,如要求开发商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等;而且通过要求开发商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屋预售许可合同进行备案的方式来监督合同的内容。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问:商品房预售办法规定如何规定?
- 答: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早袭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雹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具体来说,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没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称为期房。
中国大陆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建立了预售许可制度,并对预售条件源睁圆、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90%以上。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商品房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