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金融企业上网状况调查简析(论文文献综述)
王骞[1](2020)在《QL银行普惠金融业务竞争战略研究》文中指出QL银行成立于1996年6月,是山东省第一家成立的城商行,也是省内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城商行之一。自成立以来,QL银行始终秉承稳健发展经营理念,以“打造具有竞争力的精品区域银行,成为中小企业、城乡居民和驱动本地经济的首选银行”为战略愿景。目前已发展成为资产规模超过2500亿元、营业网点超过140家、员工人数超过3800人、外部评级为AAA等级的城市商业银行。本文主要研究对象为QL银行的普惠金融业务。普惠金融业务一直是QL银行的战略业务之一,也是主要利润来源之一。QL银行高度重视普惠金融业务发展,在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首先设立了普惠金融部,并形成了以“县域金融”和“小微金融”为重点、“物流金融”和“科创金融”为特色的普惠金融业务格局,建立了较为完善且覆盖全行的普惠金融体系,并于2016年获得山东省银行业协会颁发的“山东省银行业普惠金融示范单位奖。”QL银行普惠金融业务主要的外部环境机会有: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山东省经济环境良好且具有持续发展性、山东省中小企业聚集且发展水平较高、信息技术助推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创新等;面临的威胁主要有: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给中小企业发展带来压力、监管政策的趋严限制了银行产品的创新、银行间同业竞争激烈使产品同质化严重、利率市场化的推行使得银行盈利能力有所下降、科技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拓宽了渠道。内部环境主要优势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优秀的企业文化和员工高度的归属感、网点布局趋于完善并深入县域、自身融资能力较强、重视普惠金融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风控能力和业务拓展的有机结合等;劣势有针对普惠金融业务对员工激励机制不完善、产品同质化严重对客户的吸引力不足、部门之间沟通不顺畅、风控审批流程较长、普惠金融人才短缺、普惠金融业务的考核和营销方式对外界变化不敏感等。本文旨在为QL银行普惠金融业务研究和制定合适的竞争战略。利用SWOT分析工具和QSPM矩阵对三种基本竞争战略进行对比和分析,确定QL适合采取差异化的竞争战略。具体实施措施包括客户服务差异化、产品创新差异化、产品定价差异化、营销体系差异化和渠道建设差异化。保障措施包括重视企业文化建设、优化公司组织架构、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强化财务管理模式、加强创新模式升级、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本文希望为QL银行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业务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也希望为同类型的城商行业务竞争战略的选择提供信息支持和决策参考。
王泽涛[2](2020)在《保险法视阈下的网约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几年来网约车发展迅猛,已然成为人们在交通出行当中离不开的方式之一。但是网约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不少保险法律问题,最突出的一点便是现行机动车保险制度无法适应网约车运营新型风险的保险需求,导致网约车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无法通过保险制度得到有效弥补和分散,尤其以P2P模式下的网约私家车最为突出。如今,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风险转嫁需求与现有网约车保险保障对接上的矛盾已成为制约网约车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本文首先分析网约车的概念、范畴与分类,指出传统出租车和顺风车并不属于网约车,并且B2C模式下的网约车(以专车为主)基本上不存在保险法律问题,故将研究范畴限定在了P2P模式下的网约车,主要指向的是“私家车+私家车主”模式。与传统营运车辆相比,网约车的风险特征主要在于四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发生概率高企,二是私人风险与公共风险相交叉,三是风险具有阶段性,四是风险发生概率的个体差异明显。当前监管体系对于网约车保险的规定较为模糊、宽泛而缺乏操作指引的实践功能,故而催生了平台统一投保和先行赔付的尝试。因网约车具有新型的风险特征,加之其与传统出租车保险存在投保险种、缴纳保费、投保主体、面临的保险风险以及出险理赔结果等多方面的不同,所以网约车无法简单套用传统营运车险。目前网约车面临的保险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法律规制供给不足,主要体现为缺乏保险准入门槛、未明确最低保额、相关主体缺乏充足保险保障以及现行规定与网约车风险特征不匹配导致保险空白期等;二是实务困境,主要表现为保险险种和保费定价模式不尽合理、平台统一投保与先行赔付存在局限性、骗保现象导致保险公司风险增加以及交强险保障能力不足等;三是监管不力,主要表现为网约车保险合规的法律责任空白和保险监管缺位。本文也对域外网约车保险制度和实务创新进行了考察,因其他国家监管部门对于网约车合法与否的态度不一,主要选取了网约车已经取得合法地位并且相关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英国和美国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并细致介绍了英国伦敦地区和包括加州在内的美国各州之网约车保险制度。此外,本文特别关注到了美国网约车行业和保险业界的相关实务创新。分析发现,英国和美国网约车保险制度可供借鉴之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确立强制保险投保准入制度,投保人灵活化;二是划分不同期间以确定保险种类以及最低保额;三是变革车险定价模式,尝试由“从车”转变到“从人”,四是多元化立法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告知义务。针对保险法视阀下网约车的种种法律问题,在对我国网约车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域外的网约车保险的有益启示,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我国网约车保险困境的可行路径:首先是理念层面的重塑与革新,关键在于更新保险思维,需要树立激励相容、共同参与和多元协作的保险法律理念;其次是制度层面的完善,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网约车平台和车辆保险准入制度,二是划分保险期间,设置最低保额和责任范围要求,三是投保人与保费负担的灵活化安排;再者是实务层面的创新,首先定价模式的变革需要由传统的从车定价转向更为科学合理的的“从人+从用”定价,同时强调保险法的对价平衡原则,其次也要创新险种和引入UBI保险;最后是监管层面的优化,主要是明确保险合规的法律责任和明确保险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责。
刘奕[3](2020)在《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设备接入到移动网络,新的服务与应用层出不穷,对移动网络的容量、传输速率、延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G技术的出现,使得满足这些要求成为了可能。而在5G全面实施之前,提高现有网络的性能及用户感知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5G应用场景及目标入手,介绍了现网改善网络性能的处理办法,并针对当前5G关键技术 Massive MIMO 技术、MEC 技术、超密集组网、极简载波技术等作用开展探讨,为5G技术对4G 网络质量提升给以了有效参考。
黄勃然[4](2020)在《英格兰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1979-2016)》文中提出从1694年成立英格兰银行起,在历次经济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都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国有化,使得英格兰银行正式成为了英国的中央银行。在此之前历次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除了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外,主要对其他银行通过“道德劝诫”方式或者达成“绅士之间的协议”来稳定英国金融市场。正是因为这种银行相互间的信任,使得这种非正式的监管得以存续到英国单一法定监管体系的建立。在此之前的《1979年银行法》和《1987年银行法》虽然都强调英格兰银行法定监管的职责,且这一职责不断地强化,但实际上还是自律与法定监管相结合,直到《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颁布,剥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所有监管都集中于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这种自律监管与法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才宣告结束。从《1979年银行法》颁布到《2016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的实施,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历经多次改革,这些改革与金融创新、国际金融合作密不可分。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不受到影响,这些都在考验着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是否能够抵御这些未知的风险。如果将金融监管比作一种技艺,那在危机面前,则只能不断提高技能。英国金融监管体系从英国开展法定监管开始,便一直在危机的治乱循环中前行,并不断进行变革。在1979年到2016年的37年间,英国历经多次立法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也经历了从非正式监管——法定监管——监管职能的分离——监管职能的回归,英国监管体系亦从分业监管体系改为三方混业监管体系,再到现在的双峰监管体系。从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与回归及监管体系演进的路径中可以看出,英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一直处于开放性的动态变化之中,而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一直处于一个博弈之中,如果二者平衡状态不断被打破,就会使得金融市场陷入治乱循环之中,从而影响金融秩序之稳定。加之金融自由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各种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让金融监管更为复杂,监管难度更大。从英国法制变革历史中不难发现:在金融自由化、区域发展一体化,经济全球化潮流下,强化监管多元化合作与消费者保护,加强宏微观审慎监管,以开放的心态不断改进监管体系,是风险防范的最佳应对。
陈炫伯[5](2019)在《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全民移动互联网时代,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由之路。就民事领域而言,从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到2019年提起审议的《民法典人格编草案》,立法机关无不通过改善我国的法律环境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涉及着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用户三方利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其中的核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损害公民信息权的行为,而是属于个人信息规则下的一种积极的处理行为。虽然从整体来看,在缺乏系统的《着作权法》与单行的个人信息法的规制下,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完善,但是这个问题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并将其写入新的一轮立法规划之中。本文从揭示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特点出发,围绕国内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改进展开研究,试图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活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总结,来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首先,文章介绍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要求下向着作权人或者国家机关提供涉嫌侵犯着作权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的制度。又揭示了信息披露制度是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在着作权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而诞生的。同时归纳了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显着特点。其次,文章通过对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历程的梳理,总结出“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三部法律中的信息披露条款推动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笔者通过对于法律条文的分析发现我国着作权领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信息披露模式:“着作权人—ISP”模式与行政执法模式。文章结合司法判例“魔女幼熙案”与学术研究成果重点分析了这两种信息披露模式的差异,并归纳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与不足。再次,笔者通过对于以德国为代表的信息权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执法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民事程序救济模式,尤其美国的“确定侵权人传票”与匿名诉讼模式进行系统研究归纳出现阶段西方主要国家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状况。揭示了西方各国信息披露制度与民事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的紧密联系。最后,文章揭示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矛盾是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权与着作权人的财产权之间冲突,因此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利益平衡理论与证明妨碍理论的支持。同时我们也需要从对域外相关制度的研究中汲取精华,结合我国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魔女幼熙案”中北京法院的判决意见,国内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的典型判例对于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朱小宇[6](2019)在《县域国有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策略研究 ——以张家港农行为例》文中指出张家港农行成立至今,一直是当地市场份额较大、系统内长期领先的县域级国有商业银行。随着我国总体经济增速进入“新常态”,银行业无可避免受到了影响。行业间的竞争趋于白热化,除了另外三大国有商业银行继续保持追赶态势外,本地区的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在规模上超越了张家港农行。当前张家港农行经营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挑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本文从张家港经济社会发展和张家港农行面临的问题出发,将张家港市经济发展的规划与张家港农行转型需求相结合,利用PEST、SWOT和波特五力模型对张家港农行的经营环境、内外部优劣势和竞争战略进行定性的简要分析,结合目前已采取的转型措施,对下一阶段张家港农行的转型发展提供对策建议,供县域国有商业银行同行参考借鉴。
高良[7](2019)在《互联网一站式金融平台发展研究 ——以东方财富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当前我国已经逐步放宽了金融行业的监管,同时金融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开展了对东方财富平台进行了研究,在结合自身优势与特点的基础上,探讨如何选择互联网发展路径以及发展战略,这对于东方财富以及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一站式平台发展具有一定的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用对比分析研究以及案例分析研究方法,以东方财富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内部环境优势以及外部发展条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该如何选择合适的路径。同时,为了进行比较分析,以国外的金融公司作为对比研究的对象,研究他们发展路径和战略,并对其特点和共同点进行总结。在总结美国和日本线上金融平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可以总结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流量模式。并提出了互联网企业跨界发展金融业务的几点建议,即扩大移动端市场的布局范围;继续保持轻资产的发展和运营;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等,以供其他互联网企业参考。通过对东方财富的分析,东方财富自带用户和流量,不存在第三方平台引流的情况,东方财富本身就是流量入口。移动互联网时代下东方财富的流量优势有望更加突显,相关业务进展或将提速,市场份额有望进一步快速提升。以往金融机构业务主要依靠线下模式来开展和推广,互联网模式的兴起和成熟,使得金融业务也融入到互联网化中。同时互联网进入下半场已成定论,面对下半场对外如何寻找新的增长点,成为券商重要思考方向。C端市场增长放缓,ToB成为诸多公司的新方向,巨头亦努力打造“基础设施”。由交易通道业务转型财富管理成为金融平台及金融机构调整的重要方向。东方财富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流量优势,充分利用低佣金的特征来获得中小投资者的青睐,同时给予用户更为优质的金融服务体验,在发展当中,东方财富继续坚持多元化发展的战略方针,利用不断地并购的方式来扩大自身的规模,开拓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领域的市场,打造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一站式平台。
赵通[8](2019)在《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融合促进中国经济结构升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产融结合是指随着某一地区或国家经济的发展,产业和金融业自身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间资本开始相互融合的行为。当前世界范围内产融结合主要可划分为"由融到产"和"由产到融"两种融合的方式,目前中国以“由产到融”为主。本文在现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产融结合的概念、模式和动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通过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提出了产融结合对经济结构升级的三大促进机制,即促进传统产业效率提升、新兴产业成长壮大和产业结构升级。并依据中国1360家制造业行业企业的微观特征信息,从省区和行业两个层面测度了产融结合的状态,并分析了其制约因素。随后,依据本文提出的理论逻辑框架,对产融结合促进经济结构升级三大机制分别进行了实证检验。在促进传统产业效率提升层面,基于共同边界的EBM方向性距离函数,测算了27个制造业行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并以此作为传统产业效率提升指标,从市场结构的视角分析产融结合对制造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效果和作用机制。在促进新兴产业成长层面,利用资金支持效应、风险分散效应和协同效应阐述了产融结合推动新兴产业成长的基本逻辑,并依据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特征,建立双重差分模型,对产融结合促进新兴产业成长的机制进行了检验。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层面,从产融结合为产业发展消除内源性融资约束和增进产业协同联动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两个方面对产融结合对影响产业结构高级化和合理化的影响机制进行分析,并进行了实证检验。最后,依据理论逻辑和实证检验的结果,结合中国产融结合的现实状况,提出了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的具体路径与政策。
唐文婷[9](2019)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普惠金融强调给社会所有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可负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成为各国金融体系建设的目标。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相对落后,农村经济主体面临融资难问题,制约了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不断推进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凸显了缺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金融增长成果很可能会被抵消的事实,人们认识到普惠金融发展在带来金融创新的同时,大量脆弱、经验不足的农户由于金融能力的明显不足,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容易发生被侵害的事件,使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原则得以提出。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做法,本文探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既探讨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因,也期望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相关主体行为提供指导。文章在归纳总结国内外研究动态的基础上,将农村金融消费者界定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而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农户,他们具有融资难、金融能力不足和异质性等特征;在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于保障农户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且其利益不因之而受损;其次,本文对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和现实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待完善,具体表现为法律空白、行为监管不力、金融机构不重视以及农户自我保护不足等;认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包含金融服务获取权、自主公平交易权和金融消费求偿权,目前来说,这些权益并没有得到完全实现。由于市场、政府(层级)和自组织(社群)是社会治理的三种权力,因此,本文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农户有限理性和自组织面临的困境方面分析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因,认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容易受损的一般原因在于金融机构与农户的主体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由政府推动的普惠金融发展也会存在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并运用阿罗不可能定理说明政府无法设计一套完美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来实现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利用多任务多阶段委托代理模型,说明普惠金融多政策目标下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行为偏差问题,这导致了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未能得到真实性执行;农户具有有限理性特征,农户自组织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搭便车、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和社员异质性带来的利益诉求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社员作为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实现。在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文章提出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有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农户本身。文章接着对这三大主体在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该起到的作用和这些作用的实现状况、如何实现进行了探讨:(1)就政府的保护而言,利用博弈论说明行为监管能降低交易者机会主义行为的机率,为金融市场中交易双方选择长期合作行为创造必要条件,实现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湖南省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运行为例,说明政府行为选择存在偏差,应完善监管而不是过度参与金融交易,并提出了以法制化作为行为监管的发展方向的观点。(2)就金融机构的保护而言,本文基于镶嵌理论,认为金融机构能通过信任培养、信息沟通和维权制度建立,实现网点业务中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然而,金融机构建立物理网点及培养与农户之间信任关系的成本较高,无网点银行代理业务得以发展。根据国外的发展经验,将无网点银行代理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依赖实体门店的无网点银行代理业务,能利用声誉机制和关联博弈实现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以湖南省金融扶贫服务站为例进行证明;另一类是依靠通信设备和网络技术的无网点银行代理业务,文章对其发展现状及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应进行了总结。(3)在农户的自我保护方面,利用对湖南省农户的调研数据证明农户金融能力的提升与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存在正向关系;由于金融能力提升的长期性,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低收入弱势农户为获取金融服务而进行合作的组织机制,是农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的重要形式。运用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认为农户制定奖惩规则、坚持封闭性原则和领袖人物存在,能克服“搭便车”行为,组织起来结成资金互助社来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在资金互助社运营的过程中,应处理好异质性社员之间的关系,保证社员获得与付出相匹配的收益,实现社员的共益权、自益权和救济权等金融消费者权益。最后,文章提出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包括应明确政府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职责,落实农村金融行为监管,提高普惠金融机构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的能力和主动性,以及增强农户自我保护意识和市场参与能力等建议。
张露云[10](2019)在《我国城乡家庭金融排斥影响差异研究 ——基于CFPS调查数据》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却存在着农村与城镇金融服务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现实困境。城镇和农村的一些居民由于内在和外在的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自由的获取金融产品,享受金融服务,这就是金融排斥问题。金融排斥问题的存在阻碍了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与普惠金融体系相悖。通过对金融排斥问题的研究,尤其是城乡的金融排斥二元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可以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城乡金融排斥二元问题的对策,促进金融和经济的发展,促进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金融排斥问题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与普惠金融相对。目前已有的文献多从宏观角度入手,从微观家庭角度入手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以2016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为分析对象,运用有序probit模型进行估计,从家庭社会学、经济学特征、户主社会学特征、居民生活氛围、居民性格特征入手,来解释城乡家庭受到金融排斥影响的差异。研究发现对于城乡家庭总体而言:家庭经济、社会特征、户主社会特征、居民生活氛围等因素对金融产品排斥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家庭经济、社会特征、户主社会特征、居民性格特征等因素对保险排斥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家庭经济、社会特征、户主社会特征、居民性格特征等因素对贷款排斥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研究还发现城镇家庭和农村家庭受到金融排斥显着的影响因素是不同的,对于城镇家庭而言:家庭社会、经济特征、户主社会特征、居民生活氛围、居民性格特征等因素对受到金融产品排斥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家庭经济、社会特征、户主社会特征、居民性格特征等因素对受到保险、贷款排斥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然而对于农村家庭而言:家庭经济、社会特征、户主社会特征、居民性格特征等因素对受到金融产品、保险、贷款排斥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研究还发现同一影响因素对于城镇家庭和农村家庭受到金融排斥的影响程度不同,同一因素对于城镇家庭受到金融排斥的影响程度高于对农村家庭的影响程度。本文的结论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城镇家庭和农村家庭受金融排斥的影响差异,对于解决城乡金融排斥二元问题,构建普惠金融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中国金融企业上网状况调查简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金融企业上网状况调查简析(论文提纲范文)
(1)QL银行普惠金融业务竞争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写作框架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理论综述 |
2.1 企业战略相关理论 |
2.1.1 战略理论层次 |
2.1.2 竞争战略类型 |
2.2 相关行业文献 |
2.3 文献述评 |
第3章 外部环境 |
3.1 宏观环境分析 |
3.1.1 政治法律环境 |
3.1.2 经济环境 |
3.1.3 社会文化环境 |
3.1.4 技术环境 |
3.2 行业竞争环境 |
3.2.1 现有竞争者之间的竞争 |
3.2.2 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
3.2.3 替代品的威胁 |
3.2.4 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
3.2.5 购买方的议价能力 |
3.3 机会与威胁 |
3.3.1 面临的机会 |
3.3.2 面临的威胁 |
3.4 外部因素评价(EFE)矩阵 |
第4章 内部环境 |
4.1 QL银行发展状况 |
4.1.1 QL银行简介 |
4.1.2 QL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状况 |
4.2 普惠金融业务价值链分析 |
4.2.1 目标市场及客户 |
4.2.2 产品定价 |
4.2.3 营销活动 |
4.2.4 客户服务 |
4.2.5 企业基础 |
4.2.6 人力资源 |
4.2.7 技术支持 |
4.2.8 风险管理 |
4.3 优势与劣势 |
4.3.1 优势 |
4.3.2 劣势 |
4.4 内部因素评价(IFE)矩阵 |
第5章 竞争战略的制定 |
5.1 愿景与目标 |
5.2 SWOT分析 |
5.3 三种竞争战略可行性分析 |
5.3.1 成本领先战略 |
5.3.2 差异化战略 |
5.3.3 聚焦战略 |
5.4 QSPM矩阵分析与竞争战略的确定 |
第6章 竞争战略的实施 |
6.1 客户分类管理 |
6.2 加强产品创新 |
6.3 差异化产品定价 |
6.4 建立多层次营销体系 |
6.5 精准定位渠道布局建设 |
第7章 战略实施保障措施 |
7.1 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
7.2 优化公司组织架构 |
7.3 重视人力资源管理 |
7.4 优化财务管理模式 |
7.5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保险法视阈下的网约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保险法视阈下的网约车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网约车之概述 |
一、网约车的法律概念 |
二、网约车的法律范畴 |
三、网约车的主要分类 |
第二节 P2P模式下网约车风险的新型特征 |
一、交通事故发生概率高企 |
二、私人风险与公共风险相交叉 |
三、风险具有阶段性 |
四、风险发生概率个体差异明显 |
第三节 现行法律框架下网约车保险之概述 |
一、当前监管体系下的网约车保险法律规定 |
二、平台统一投保与先行赔付的尝试 |
三、与传统出租车保险的比较 |
1.投保险种和所缴纳的保费不同 |
2.投保主体和面临的保险风险不同 |
3.出险理赔结果不同——典型案例的考察 |
第二章 实践中网约车保险之法律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立法粗疏:保险法律规制供给不足 |
一、缺乏保险准入门槛,对保险功能重视不足 |
二、未明确规定最低保额,相关主体缺乏充足保险保障 |
三、与网约车风险特征不匹配,导致保险空白期 |
第二节 实务困境:现有车险无法满足网约车的需求 |
一、保险险种和保费定价模式不尽合理 |
1.保险险种匮乏,相关责任主体怠于投保 |
2.网约车风险发生率与保费厘定的困局 |
3.现有商业车险保费定价模式的质疑 |
二、平台统一投保与先行赔付的局限性 |
三、骗保现象导致保险公司风险增加 |
四、交强险保障能力不足 |
第三节 监管不力:保险合规的法律责任空白及监管缺位 |
一、网约车保险合规的法律责任空白 |
二、网约车保险监管主体不明确 |
第三章 域外网约车保险制度的借鉴 |
第一节 英国网约车保险制度 |
第二节 美国网约车保险制度 |
一、各州的具体规定 |
1.加州 |
2.亚利桑那州 |
3.弗吉尼亚州 |
4.马萨诸塞州 |
二、实务创新:“分时段+按里程计费”模式 |
第三节 域外网约车保险制度与实务的总结与启示 |
一、确立强制保险投保准入制度,投保人灵活化 |
二、划分不同期间,确定保险种类以及最低保额 |
三、定价模式的变革——“从车”到“从人”的转变 |
四、多元化立法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告知义务 |
第四章 解决网约车保险困境的法律路径 |
第一节 理念重塑:保险法律思维的更新 |
一、树立激励相容的保险法律理念 |
二、树立共同参与、多元协作的保险法律理念 |
第二节 制度完善:网约车保险法律问题的应对之策 |
一、建立网约车平台和车辆保险准入制度 |
二、划分保险期间,设置最低保额和责任范围要求 |
三、投保人与保费负担的灵活化确定 |
第三节 实务创新:重构保费定价模式和险种变革 |
一、重构车险保费定价模式,强调对价平衡原则 |
二、创新车险险种,引入UBI保险 |
第四节 监管优化:保险合规法律责任和监管主体的明确 |
一、明确网约车保险合规的法律责任 |
二、明确网约车保险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4G网络现处理办法 |
2 4G网络可应用的5G关键技术 |
2.1 Msssive MIMO技术 |
2.2 极简载波技术 |
2.3 超密集组网 |
2.4 MEC技术 |
3 总结 |
(4)英格兰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1979-201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次级银行危机后的两次银行立法:法定金融监管的探索 |
第一节 法定金融监管建立之缘起 |
一、国内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的需要 |
二、欧共体要求建立法定统一的监管 |
三、银行业统一监管规则的国际要求 |
第二节 《1979年银行法》:法定金融监管的初步建立 |
一、存款保障计划及存款保障委员会的创立 |
二、设登记和牌照申请为必经程序 |
三、确立英格兰银行法定监管职权 |
第三节 次级银行危机后二次立法缘由 |
一、银行自我监管存在巨大风险 |
二、欧共体要求建立统一的监管 |
三、巴塞尔委员会颁布资本协议 |
第四节 《1987年银行法》:法定金融监管之强化 |
一、对存款保障计划内容进行补充 |
二、央行内部设立银行监管委员会 |
三、强化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权力 |
第五节 两次银行立法开创英国金融市场分业监管新格局 |
一、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 |
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形成 |
第二章 世纪之交的金融法制变革:法定金融监管机构之流变 |
第一节 法定金融监管机构变革必要性分析 |
一、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与巴林银行倒闭暴露监管漏洞 |
二、欧盟的成立与欧洲单一市场的逐渐成熟 |
三、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
第二节 《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英格兰银行内部之改革 |
一、剥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责 |
二、央行内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
三、对银行监管委员会进行改革 |
第三节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成立单一法定监管机构 |
一、自律金融监管向法定统一金融监管转变 |
二、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成立与职能 |
第四节 两次法律变革最终确立英国金融市场混业监管的框架 |
一、单一监管机构之监管目标与原则 |
二、三方合作混业监管框架的形成 |
第三章 全球经济危机中英国立法之选择:金融监管体系的承继与强化 |
第一节 三方合作混业监管框架强化之动因 |
一、北岩银行破产与2008年特别银行法出台 |
二、菜姆法路西框架下的欧盟金融监管体系 |
三、巴塞尔协议Ⅱ的颁布与金融监管新要求 |
第二节 《2009年银行法》:全球经济危机之应对 |
一、建立银行特别决议制度 |
二、制定银行破产法律程序 |
三、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 |
四、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
第三节 《2010年金融服务法》:金融稳定监管之强化 |
一、强化金融服务管理局职能 |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
第四节 对金融危机中两次立法之评价 |
一、两次立法进步之处 |
二、两次立法不足之处 |
第四章 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法制变革:对金融监管体系之反思与创新 |
第一节 后危机时代银行法制变革之背景 |
一、对原有三方合作混业监管体系失灵的反思 |
二、欧盟打造宏微观审慎监管体系 |
三、国际:巴塞尔协议III打造弹性监管框架 |
第二节 《2012 年金融服务法》:对原有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 |
一、对《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之修订 |
二、对《2009年银行法》之修订 |
三、英格兰银行职责变迁及组织架构改革 |
第三节 《2013年金融服务(银行改革)法》:对英国银行系统的优化 |
一、《2013年金融服务(银行改革)法》颁布背景 |
二、《2013年金融服务(银行改革)法》主要内容 |
第四节 《2016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准双峰监管体系向双峰监管体系转变 |
一、《2016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主要内容 |
二、双峰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研究创新点 |
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内涵、产生背景与特点 |
2.1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1.1 信息披露的内涵 |
2.1.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背景 |
2.2.1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与“避风港”原则的诞生 |
2.2.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 |
2.3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2.3.1 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制度 |
2.3.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多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的结果 |
2.3.3 国家机关在信息披露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
3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类型、特点与不足 |
3.1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3.2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下的“着作权人—ISP”模式 |
3.2.1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的历史贡献与废止原因 |
3.2.2 “着作权人—ISP”模式的理论探究 |
3.2.3 “着作权人—ISP”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3.3 着作权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
3.4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3.4.1 两种披露模式并存 |
3.4.2 行政执法模式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 |
3.4.3 “着作权人—ISP”模式是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模式 |
3.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5.1 现行规范的法律位阶层级较低 |
3.5.2 法律术语表述不规范,前后规范缺乏衔接 |
3.5.3 民事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先存后废 |
3.5.4 没有得到立法者应有的重视 |
3.5.5 忽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
3.5.6 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 |
4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1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类型 |
4.1.1 德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2 法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3 民事程序救济模式的概况 |
4.2 美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2.1 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概况 |
4.2.2 美国采用司法途径救济着作权的原因 |
4.2.3 匿名诉讼合理性探究 |
4.2.4 匿名诉讼规则在美国的适用情况 |
4.2.5 “十分充足的理由”标准的评析 |
4.2.6 平衡测试法评述 |
4.2.7 提出匿名诉讼异议的理由 |
4.2.8 匿名诉讼规则在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案件中的适用 |
4.3 研究小结 |
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理论依据 |
5.1.1 利益平衡理论 |
5.1.2 证明妨碍理论 |
5.2 建议与举措 |
5.2.1 借鉴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 |
5.2.2 减少行政执法模式的使用 |
5.2.3 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与网络着作权执法体系的联系 |
5.2.4 贯彻《民法总则》的个人信息权 |
5.2.5 “接入商”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
5.2.6 严格界定信息披露的条件与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6)县域国有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策略研究 ——以张家港农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目的 |
1.1.1 研究意义 |
1.1.2 研究背景 |
1.2 企业转型战略文献综述 |
1.3 商业银行转型战略转型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内容与框架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商业银行转型的相关背景 |
2.1 银行功能转型 |
2.2 银行业组织结构转型 |
2.3 国有商业银行转型 |
2.3.1 转型背景 |
2.3.2 转型的三大方向与五大原则 |
2.4 农业银行转型 |
第3章 张家港农行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张家港与张家港农行现状 |
3.2 张家港农行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张家港农行转型发展的分析 |
4.1 经营环境的PEST分析 |
4.1.1 政策法律环境(P) |
4.1.2 经济环境(E) |
4.1.3 社会环境(S) |
4.1.4 技术环境(T) |
4.2 竞争战略的波特五力分析 |
4.2.1 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
4.2.2 替代品的威胁 |
4.2.3 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
4.2.4 买方的议价能力 |
4.2.5 现有竞争者之间的竞争 |
4.3 内外优劣势的SWOT分析 |
4.3.1 STRENGHT(优势) |
4.3.2 WEAKNESSE(劣势) |
4.3.3 OPPORTUNITIE(机会) |
4.3.4 THREATS(威胁) |
4.4 客户需求的调查问卷分析 |
4.4.1 问卷结果数据 |
4.4.2 问卷结果简析 |
第5章 张家港农行转型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
5.1 已采取转型措施的分析 |
5.2 下一阶段转型的指导思想 |
5.2.1 更加坚持党的领导 |
5.2.2 更加服务实体经济 |
5.2.3 更加增强竞争能力 |
5.2.4 更加激发活力动能 |
5.2.5 更加提升控险水平 |
5.3 下一阶段转型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互联网一站式金融平台发展研究 ——以东方财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传统金融公司发展研究综述 |
1.2.2 互联网金融公司发展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互联网金融 |
2.1.2 一站式平台 |
2.2 理论基础 |
2.2.1 长尾理论 |
2.2.2 瓦尔拉斯一般均衡 |
2.2.3 平台经济 |
3 国内外互联网金融一站式平台发展现状及主要模式 |
3.1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
3.1.1 发展条件不断放开 |
3.1.2 互联网的发展和投入 |
3.2 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发展模式 |
3.2.1 入驻第三方平台模式 |
3.2.2 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模式 |
3.2.3 互联网企业自身自建平台 |
3.3 国外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模式 |
3.3.1 美国一站式平台发展主要模式 |
3.3.2 日本一站式平台发展主要模式 |
3.4 国内外一站式平台发展模式总结 |
4 东方财富平台发展分析 |
4.1 东方财富简介 |
4.1.1 东方财富成立及发展 |
4.1.2 东方财富闭环平台 |
4.1.3 东方财富全业务牌照 |
4.2 东方财富发展战略 |
4.2.1 一体化平台战略 |
4.2.2 入口战略 |
4.2.3 流量变现战略 |
4.3 东方财富多业务发展 |
4.3.1 证券平台业务 |
4.3.2 基金销售平台业务 |
4.3.3 金融科技业务 |
4.4 东方财富发展优势分析 |
4.4.1 内部优势 |
4.4.2 外部优势 |
4.4.3 东方财富平台发展模式总结 |
5 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比较 |
5.1 东方财富与同花顺发展模式比较分析 |
5.1.1 同花顺平台简介 |
5.1.2 东方财富和同花顺流量对比 |
5.2 东方财富与蚂蚁财富发展模式比较分析 |
5.2.1 蚂蚁财富平台简介 |
5.2.2 蚂蚁财富模式:平台+基金 |
5.2.3 东方财富和蚂蚁金服小贷业务比较 |
5.2.4 征信业务未来前景 |
5.2.5 蚂蚁金服的数据分析 |
5.3 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比较 |
5.3.1 传统金融机构商业模式 |
5.3.2 互联网金融机构商业模式 |
5.3.3 服务对象趋向长尾化,打造普惠金融 |
5.3.4 交易信息对称 |
5.3.5 大数据分析 |
6 东方财富平台发展建议 |
6.1 线上线下同时发展 |
6.2 加强风险管理 |
6.3 加强业务范围多元化发展 |
6.4 继续加大金融科技投资 |
6.5 加强移动端市场的发展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融合促进中国经济结构升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文献述评 |
2.1 产融结合的内涵、状态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综述 |
2.1.1 关于产融结合概念内涵的研究综述 |
2.1.2 关于产融结合的方式和状态的研究综述 |
2.1.3 关于产融结合影响因素研究现状 |
2.2 产融结合对中国经济结构升级的影响综述 |
2.2.1 产融结合对中国经济和企业发展影响的研究综述 |
2.2.2 产融结合对中国传统产业效率提升影响的研究综述 |
2.2.3 产融结合对中国新兴产业成长影响的研究综述 |
2.2.4 产融结合对中国产业结构升级影响的研究综述 |
2.3 对现有研究文献的总体述评 |
第三章 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机理分析 |
3.1 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的理论基础 |
3.1.1 产融结合的概念及模式 |
3.1.2 产融结合的动因分析 |
3.2 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促进经济结构升级的效率提升机制 |
3.2.1 资源配置效应 |
3.2.2 技术创新效应 |
3.2.3 信息揭示效应 |
3.2.4 协同发展效应 |
3.3 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促进经济结构升级的产业成长机制 |
3.3.1 资金支持效应 |
3.3.2 风险分散效应 |
3.3.3 金融环境效应 |
3.4 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机制 |
3.4.1 金融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
3.4.2 产融结合推进产业结构升级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状态与评价 |
4.1 中国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发展历程 |
4.1.1 中国金融资本发展历程 |
4.1.2 中国产业资本发展历程 |
4.2 中国省级层面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程度的测度 |
4.2.1 数据获取与处理 |
4.2.2 省级层面产融结合程度的测度 |
4.3 中国行业层面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程度的测度 |
4.4 中国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的制约因素分析 |
4.4.1 对产融结合的认识不足 |
4.4.2 金融发展水平的限制 |
4.4.3 有关产融结合的相关制度尚不健全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提升传统产业效率研究 |
5.1 产融结合提升传统产业效率的基本逻辑 |
5.2.1 产融结合对融资约束的放松效应 |
5.2.2 产融结合的信息效应 |
5.2 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测算及分析 |
5.2.1 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指标测算方法 |
5.2.2 数据说明 |
5.2.3 GTFP的测算分析 |
5.3 产融结合对制造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及传导机制分析 |
5.3.1 计量模型及数据来源 |
5.3.2 计量结果分析 |
5.3.3 稳健性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推动新兴产业成长研究 |
6.1 中国产融结合推动新兴产业成长的现状 |
6.1.1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 |
6.1.2 战略性新兴产业面临的问题 |
6.2 产融结合推动新兴产业成长的基本逻辑 |
6.2.1 资金支持效应 |
6.2.2 风险分散效应 |
6.2.3 协同效应 |
6.3 产融结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影响的实证分析 |
6.3.1 数据来源 |
6.3.2 模型设定 |
6.3.3 变量说明 |
6.3.4 基于总体样本的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6.3.5 基于七大战略新兴产业的结果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研究 |
7.1 中国产融结合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现状 |
7.1.1 中国产融结合现状分析 |
7.1.2 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现状分析 |
7.2 中国产融结合对产业结构高度化和合理化的基本逻辑 |
7.2.1 产融结合影响产业结构高级化数量的基本逻辑与理论假说 |
7.2.2 产融结合影响产业结构高级化质量的基本逻辑与理论假说 |
7.2.3 产融结合影响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基本逻辑与理论假说 |
7.3 模型选择与变量说明 |
7.3.1 模型选择 |
7.3.2 变量与数据说明 |
7.4 实证结果及分析 |
7.4.1 基准模型 |
7.4.2 区域异质性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的路径与政策 |
8.1 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的路径选择 |
8.1.1 回归金融本源,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
8.1.2 以产业发展为本,坚持产业升级 |
8.1.3 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打造新型产融结合 |
8.1.4 降低金融服务门槛,促进产融协同发展 |
8.2 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的政策建议 |
8.2.1 加强产融结合监管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8.2.2 明确产融结合目的,提高产融结合程度 |
8.2.3 加强金融创新,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
8.2.4 搭建互动体系,深化职能融合 |
8.2.5 重视人才作用,加强产业投资人才培育 |
8.2.6 发展互联网金融,建设新时代产融结合 |
8.3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9.1 主要结论 |
9.2 进一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目的 |
1.1.3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简要述评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篇章结构 |
1.4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及其理论基础 |
2.1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2.1.1 农村金融消费者概念及特点 |
2.1.2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含义 |
2.1.3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 |
2.2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行为经济学理论 |
2.2.3 金融发展权理论 |
2.2.4 行为监管理论 |
2.3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和作用 |
第3章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
3.1 我国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
3.1.1 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章 |
3.1.2 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部门 |
3.1.3 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3.1.4 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
3.2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情况 |
3.2.1 金融服务获取权的实现情况 |
3.2.2 自主公平交易权的实现情况 |
3.2.3 求偿权的实现情况 |
第4章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分析 |
4.1 市场失灵与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4.1.1 主体地位不平等影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1.2 信息不对称影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2 政府失灵与政府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4.2.1 政府推动的农村普惠金融发展 |
4.2.2 普惠金融政策安排与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2.3 政府行为偏差与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3 有限理性、自组织的困境与农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 |
4.3.1 农户的有限理性特征影响其自我保护的能力 |
4.3.2 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困境影响农户权益实现 |
4.3.3 农村资金互助社中成员利益诉求差异影响权益保护 |
4.4 小结 |
第5章 普惠金融发展中政府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5.1 政府保护:对金融市场的行为监管 |
5.1.1 金融行为监管是金融机构与农户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 |
5.1.2 金融行为监管促进交易双方地位的实质平等 |
5.2 案例分析: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中的行为监管 |
5.2.1 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运行情况 |
5.2.2 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中政府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困境 |
5.3 行为监管的实现:金融监管法制化 |
第6章 普惠金融发展中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6.1 普惠金融机构网点业务开展与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6.2 无网点银行业务发展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6.2.1 无网点银行业务发展情况 |
6.2.2 依托实体门店的无网点银行业务与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6.2.3 依托移动设备的无网点银行业务与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6.3 案例分析:金融扶贫服务站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6.3.1 金融扶贫服务站的设置及其运作情况 |
6.3.2 金融扶贫服务站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效应 |
6.3.3 金融扶贫服务站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6.4 小结 |
第7章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
7.1 单个农户金融能力的提升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7.1.1 模型构建及数据来源 |
7.1.2 实证结果及分析 |
7.2 农户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7.2.1 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条件与农户的金融服务获取权 |
7.2.2 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营中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实现 |
7.2.3 结论 |
第8章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
8.1 明确政府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职责,落实农村金融行为监管 |
8.1.1 建立健全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体系 |
8.1.2 完善农村金融行为监管部门和制度 |
8.1.3 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支持 |
8.2 提高金融机构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能力和主动性 |
8.3 增强农户自我保护意识和金融市场参与能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历 |
(10)我国城乡家庭金融排斥影响差异研究 ——基于CFPS调查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与金融排斥相关理论 |
2.1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1.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2.1.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2.2 相关概念界定 |
2.2.1 金融排斥概念界定 |
2.2.2 普惠金融概念界定 |
2.3 理论基础简析 |
2.3.1 金融排斥与普惠金融 |
2.3.2 金融排斥与家庭(居民)资源禀赋 |
2.3.3 金融排斥与人格经济学 |
3 我国城乡家庭金融排斥现状 |
3.1 储蓄排斥 |
3.2 贷款排斥 |
3.3 保险排斥 |
4 我国城乡家庭金融排斥影响差异实证分析 |
4.1 研究假说 |
4.1.1 家庭社会、经济特征与金融排斥 |
4.1.2 户主社会特征与金融排斥 |
4.1.3 居民生活氛围与金融排斥 |
4.1.4 居民性格特征与金融排斥 |
4.2 研究设计 |
4.2.1 数据样本 |
4.2.2 模型构建 |
4.2.3 变量选取 |
4.2.4 变量度量 |
4.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3.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2 实证分析 |
4.4 我国城乡家庭金融排斥影响差异 |
4.4.1 城镇金融排斥影响因素分析 |
4.4.2 农村金融排斥影响因素分析 |
4.4.3 城镇和农村金融排斥影响差异 |
4.5 稳健性检验 |
4.5.1 替换被解释变量 |
4.5.2 logit回归 |
5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5.1 主要研究结论 |
5.1.1 农村家庭受到金融排斥的程度大于城镇家庭 |
5.1.2 农村和城镇家庭受到金融排斥显着的影响因素不同 |
5.1.3 同一因素对城镇家庭的影响程度大于农村家庭 |
5.2 对策建议 |
5.2.1 发展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经济,提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 |
5.2.2 大力发展教育水平,普及金融知识 |
5.2.3 提高农村地区网络覆盖率,普及移动上网和手机上网 |
5.2.4 金融机构提高金融产品的多样性,针对性的开发金融产品 |
5.2.5 居民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水平,学习金融知识 |
5.2.6 居民主动接触金融产品,主动了解金融知识 |
5.3 展望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四、中国金融企业上网状况调查简析(论文参考文献)
- [1]QL银行普惠金融业务竞争战略研究[D]. 王骞. 山东大学, 2020(05)
- [2]保险法视阈下的网约车法律问题研究[D]. 王泽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J]. 刘奕. 数码世界, 2020(04)
- [4]英格兰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1979-2016)[D]. 黄勃然.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5]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陈炫伯. 武汉大学, 2019(01)
- [6]县域国有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策略研究 ——以张家港农行为例[D]. 朱小宇. 苏州大学, 2019(03)
- [7]互联网一站式金融平台发展研究 ——以东方财富为例[D]. 高良. 贵州财经大学, 2019(03)
- [8]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融合促进中国经济结构升级研究[D]. 赵通. 西北大学, 2019(01)
- [9]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 唐文婷. 湖南农业大学, 2019(12)
- [10]我国城乡家庭金融排斥影响差异研究 ——基于CFPS调查数据[D]. 张露云. 重庆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