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创性引领日本科技(论文文献综述)
何炼红,邓韬[1](2021)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标准再探讨——兼论人类干预之司法判断模型的构建》文中提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标准直接影响到其作品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以"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和"最低限度创造性"作为独创性构成要素,采用独创性主观标准,以人类干预引领和保障科技向善。司法实践中,构建人类干预评价模型,将案例抽象为人类干预情形组合,可解决独创性主观标准之客观化问题;构建人类干预条件模型,归纳人类干预情形组合与着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可解决独创性主观标准之门槛问题。
马映雪[2](2021)在《日本“博士课程教育引领计划”研究》文中提出
张欣欣[3](2021)在《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着作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越来越“聪明”的人工智能已经能够在音乐、文字、摄影等领域都创作出与人类普通作品相差无几的丰硕成果,完成从辅助工具到事实作者的角色转变,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化产品的一类创作源泉。因为其特殊作者身份,这些生成成果难以界定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冲击以“人类作者”为中心构建的现行着作权法律制度,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产生的新问题亟待解决,由此引发后续探讨。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厘清人工智能及其生成成果的概念及发展现状,明确拟展开研究的对象是具有“深度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独立生成的在外观形式上符合作品认定规则的成果。再从激励论、产业发展等角度分析其受法律保护必要性,肯定通过着作权法律规制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具有正当性。第二部分提出本文核心研究问题,本章围绕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作品属性、人工智能权利主体资格、生成成果创造利益归属的三大学理争议,简要归纳相关学术观点、司法实践做法及笔者评述。上述三大核心问题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本文研究内容,后文皆围绕此逐层铺开。第三部分针对上述学理争议展开理论分析。综合现有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学术界关于生成成果认定为作品的核心分歧在于独创性认定标准,各学者对独创性截然不同的理解,致使在评价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着作权保护的可行性上产生根本分歧。笔者点出独创性认定标准演变的客观化趋势,客观标准是适应着作权法演进和着作权产业发展的明智之举,故生成成果满足独创性要求,肯定其能够成为作品的可行性。第二节从科技发展情况、主客体二分法理论等角度分析,均认可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尚未发展达到推翻现有主客体二分法的法律关系架构、要求社会大众接受机器取得“人”身份的程度,人工智能并不能取得“法律人格”。第三节沿着“事实作者”和“法律作者”相区分的思路,遵循我国法人作品、电影作品将非创作主体拟制为权利主体的旧例,肯定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类推适用“将非创作主体拟制为权利主体”的可行性,进而分析人工智能权利归属的不同制度设计。第四部分是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法律规制的立法模式建构,本章梳理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及司法经验,从立法成本、市场效益、社会效应等多角度考量单独立法保护模式、合同法保护模式、邻接权保护模式的利弊后,指出应当借鉴电影作品的特殊法律保护模式,明确权利内容、保护期限以及侵权责任承担机制,试图构建中国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具体制度,为解决立法和司法难题提供可行性方案。
赵洁莹[4](2021)在《家具造型的“作品”属性认定及侵权判定 ——以一堂公司诉千佳公司侵犯着作权案为例》文中提出实用艺术品兼具功能属性与艺术属性,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作品属性认定的争议,尤其体现在司法实践对保护对象认定方法上的“可分离标准”以及“统一适用规则”的取舍。以家具造型为例,家具造型所体现的整体布局以及局部设计均可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品,中式传统家具注重雕刻技术以及整体布局的协调流畅,部分雕刻在功能部分的设计是否能获得着作权法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观之两种认定方法的实质均尊重了“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但适用的结果却相反,值得反思。实用艺术品的作品属性认定在司法中也存在较大争议,无论从美术作品的角度抑或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认定上,都会不可避免的混淆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在概念认定及权利保护上的差异。因此本文将结合案例并从下面几个角度就实用艺术品的司法认定展开阐述: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归纳。本文通过近一年的家具造型着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归纳总结争议焦点,并引出本文将要阐述的实用艺术品的作品属性认定及侵权判断。第二部分为案件评析。通过选取的家具造型案例中法院认定方法及认定结果,通过类案分析的方法从保护对象界定、作品属性认定、侵权行为判定三个方面对司法实践的不同认定方法进行总结归纳分析,并通过家具造型的审美要件的剖析对家具造型的作品属性及侵权判定提供依据。第三部分为思考与建议。通过国外对于实用艺术品的理论研究,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用艺术品作品属性认定提供理论基础及司法经验。具体分析了美国的“可分离标准”、法国的“艺术统一理论”、德国的“高阶层”理论及近年来日本知识产权最高裁判所作出的不同于通说观点的实用艺术品认定,进一步说明适用“统一适用规则”、“一般独创性标准”的合理性。
吴永坤[5](2021)在《同人作品着作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同人作品早已不再拘泥于单一的小说形式,目前同人漫画、同人影视等作品均产生了广泛影响。尽管近年来同人作品愈发繁荣,但与之对应的法律法规却尚未明确,所以同人作品很容易与原作品权利人产生着作权纠纷,尤其是最近几年,同类型案件数量大量增多。基于此,笔者拟全面分析同人作品的着作权属性,寻求能对同人作品以及原作品权益起到保护作用的法律途径。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引言,首先说明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等基本情况;其次,对现阶段国际同人作品的相关研究进行全面分析;第三,文章使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及对比分析法展开综合性研究,另外则是重点突出文章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以玄霆公司诉张牧野侵犯着作权案、查良镛诉杨治侵犯着作权案为主要案例进行分析,继而介绍同人作品现阶段的基本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问题,为下文的详细论述奠定基础。第三部分论述了同人作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特征、类型等等。首先,论述同人作品在不同阶段的发展状况,对其基本概念、结构特征等进行介绍;其次,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对同人作品进行简单分类。第四部分是介绍同人作品的法律属性。首先以着作权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为基础,明确着作权法对同人作品的相关要求;其次,针对着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展开相关论述,继而对同人作品的合法性加以明确,同时系统阐述同人作品的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第五部分对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矛盾冲突进行说明,继而明确同人作品的权利行使界限。首先,对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借用”关系进行说明;其次,针对着作权对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冲突进行论述;最后基于国内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司法实践对同人作品的权利问题进行探讨。第六部分重点探讨能同时对同人作品以及原作品权益起到保护作用的途径。以现阶段的法律背景和司法技术为基础,从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实现技术改革两个角度出发进行探究。
高倩[6](2021)在《基于图形化编程的儿童创造思维培养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时代发展与科技进步,我国“高精尖”人才的供给缺口不断扩大,对创新创造型人才的需求大幅扩增。“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关注儿童创新、创造能力发展,是实现教育变革、回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重要途径。基于此,探究如何培养儿童的创造思维具有一定的时代紧迫性。图形化编程的认知负荷较小,倡导“用编程学”而非“学编程”,在启蒙儿童的编程思想、培养儿童的创造思维等方面,具有较为显着优势。据此,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准实验研究法等研究方法,以图形化编程为基点,探究了儿童创造思维的培养。具体如下:(1)从创造思维培养与图形化编程教育深度融合的角度出发,在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多元智能理论等的指导下,以尊重和信任儿童的多元化发展为前提,通过引导和促进创造思维的生成过程、明确和利用图形化编程的自身优势,构建的基于图形化编程的儿童创造思维培养模型,可以辅助一线教师形成较为科学、完整的创造思维培养逻辑。(2)以“自主探究”、“案例教学”、“编程制作”、“综合探究”、“评价展示”等阶段的循环发展为主线,借助“问题引导→头脑风暴→概念形成”、“知识运用→素材选取→表现方法”等环节的迭代提升,构建基于图形化编程的儿童创造思维培养模型。训练学生的创造性思维逻辑、树立学生的创造性自我效能,继而实现基于图形化编程的儿童创造思维培养。(3)应用所建构的培养模型进行教学实践,通过设计不对等实验组对照组前后测准实验进行实践效果分析,结果表明:基于图形化编程的儿童创造思维培养实践能够有效塑造儿童的创造性学习倾向、创造性自我效能和创造性思维信念,使儿童创造力表达的流畅性、变通性、独创性与精进性得到提升。上述研究及相关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图形化编程与创造思维的研究思路,为图形化编程教学和儿童创造思维培养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
陆露[7](2021)在《优教与忧思 ——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王逢贤(1928-2013),辽宁省大连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杰出的教育理论家、德育专家、知名学者。任何教育思想的生成都具有历史性和社会现实性,有其深刻的生成基质和复杂影响因素,探究王逢贤教育学思想,不仅要探究他的教育思想有哪些,同时也要对思想产生的机理加以深入阐析,以达到最终揭示思想者思想形成的辩证之路。将微观史学的研究范式应用到对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的研究中,探究其所处的历史时代以及自身经历的特殊阶段,探查王逢贤在不断接受思想洗礼的过程中,其思想嬗变的历程。从其追寻真理、探究真知的实然之路起航,着落于其一生思想的核心观点,从何以为优质教育之思再到如何使之落地为优质之教,也是教育本质与规律所应呈现的具体形式。福柯的知识考古学认为,话语不仅仅是语言,一种话语就是一种调控权力之流的规则系统。话语一旦形成,它就为分析提供了一个领域,而这种分析是我们进行自我认识的一个中心部分。话语在一种持续界面中相互交叉和关联。在对相关资料进行筛选、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其思想演进的历史顺序进行系统分析,概括总结其教育观点的精髓所在,实际是一种挖掘知识的深层、对现行知识做进一步解构的思想史方法。思想体系的构成与思想本身一样具有双重性,将本研究做微观史学审视,将隐匿于王逢贤个人成长经历、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中,与其思想变化发生链接的具体事件与经验描述出来,寻踪觅迹,呈现出他的教育思想的聚成事实,为我国教育学思想史谱系建构添枝增叶,丰富、充盈、拓展宏大历史叙事的整体理论框架和综合研究。王逢贤的忧思是科学地揭示教育活动规律的一种积极、乐观、理性的教育理论思维活动,在此种思维活动的导向下,创生出与之契合的规范教育则是一种必然。在科学的教育学思想指导下的规范教育的表达和生成,应该可以回答最令人满意的教、最好的教育这一重要议题。王逢贤规定了最好的教育就是优质教育简称“优教”。由于教育对象的复杂性,教育学可能涉及历史、政治、地理、人文、经济、心理等诸多学科要素,由此造成教育学沦为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学科,“教育学的边界”亦变得很模糊。很少有一门科学如教育学这般有着模糊的面影,这是科学乃至其作为学科独立存续所面对的最主要威胁之一,在于含混模糊的学科边界对其论哉的清晰性乃至知识有效性的消极影响,教育学模糊的学科边界直接对其理论解释力和实践批判力产生严峻的质疑和巨大的挑战。教育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性质上面临的质疑和巨大挑战,并不能成为阻碍教育学研究和发展的因素,也不能成为教育学者们停滞不前的借口,可能也正是因为赫尔巴特未尽之事,为广大教育学研究者们留下无数思考和研摩的空间,王逢贤就是众多学者们之一,对教育学本质规律探寻和追求成为他教育学研究的动力与燃点。本研究利用微观史学的研究方法,整体展示王逢贤教育学思想是如何在历史的阶段发展脉络下得以最终呈现。个人思想形成必然会受到个人经历的影响,这是思想源流,也是思想得以形成的条件背景,更是个人与社会权力分配博弈的结果,其思想的形成必然体现了思想者的话语权,也是其思想在话语权实践中所处地位的表现。教育思想形成于教育思想者头脑中的认知世界,认识来源于现实生活以及外部世界的摄入,并着落于教育思想者所专注的个人事业上,通过对个人从事的事业的认知加工,以个人思想形式内在的生成,以某种方式加以组织并表达出来,其主旨是对教育实践产生影响。教育思想具有社会性、历史性、前瞻性、继承性等特征。教育思想有助于人们认清教育工作中的成绩和弊端,使教育工作更有起色。任何教育思想的形成都是复杂的,都是在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建构的,都有其来源的客观性和形成的主观性。王逢贤的教育思想诞生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下,生成于曲折多舛的个人经历与源流多重的文化思想交互过程中,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鲜明的特征,但却始终坚守着同一的教育信念。教育是使人成为“人”的唯一途径,对教育现象的认识、对教育经验的审视、可以揭示教育本质与教育规律的存在,使教育促进社会发展成为可能是王逢贤终其一生所执着的思与教的思想嬗变之过程。关于教育的探讨中,已经涉及到教育的起源、教育的定义、教育与政治经济、教育与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教育与人的发展等方方面面的关系。从其追寻真理、探究真知的实然之路起航,着落于其一生思想的核心观点,从如何为优教之思再到何以使之落地为教的不懈探索。王逢贤对于教育原理的重审,主要是辨清教育的本质是什么,王逢贤的观点是要在教育逻辑上把握同一性,在社会情境中界定教育范畴,于社会生产二重性揭示本质。在教育目的的定位上,王逢贤认为必须是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教育目的不二之选,对于如何坚持人的全面发展,王逢贤认为必须要摒弃异化从而达到人的全面复归,认知自我使人之为人成为可能,最后在社会深度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是社会的教育,因此,王逢贤认为教育的实践取向必须指向如何实现为社会服务,否则教育必然会脱离教育的本体追求,而出现异化的趋向,在这一维度上,王逢贤认为,应该以教育的超前性面向社会未来,以教育的前提性推动社会实践,以教育的现代性驱动社会发展,以教育的本体性抵制社会异化。教育的任务是对人的教育,人的教育就是要使人成为人,因此,道德教育成为教育实践的必然选项,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取向要求学校的道德教育必须有整体的系统性,应该从多维度考察整体界说德育,对人的培养是德育的本质,在联系中把握德育实践,教育者要先受教育。中国教育的发展从西方接受了很多的思想,但是本土化研究取向是中国教育研究的必然选择,必须要做到教育研究扎根于本土的现实环境,教育研究本土化的实现保障,教育研究本土化的方法论要求,教育研究本土化是一个认识过程。中国教育理论体系必然是以国家发展需要、政治需求为导向的政治话语权力主导下,同时受国外教育领域话语实践、学术态势和社会发展等的学科话语权力参与构建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并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政治话语权力和学者话语权力共同主导的教育学理论体系构建表征与特质,其鲜明特征是自上而下的发展路径,即政治话语实践在先,学者话语实践在后的,凸显中国特色的理论生成并指导实践的基本逻辑。王逢贤毕生挚爱研究的事业所体现的必然之意就是希望中国的教育能成为有特色的、质量高的,能满足受教育者个性充分发展、潜能充分发展的优质教育。基于这一着眼点,王逢贤的教育学思想都围绕如何实现教育发展、教育先行、教育现代化,推动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的时代意义在于指明中国教育现在的实践取向和未来的目标指向,这包括教育研究必须坚持理论根基,内容包括运用马克思人的学说,扩展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说。教育研究必须坚守本土意识,内容包括让社会为教育做后勤,坚守教育的本真角色,学校是教育实践的关键,如何培养人的创新性。教育研究必须直面规律的复杂性,内容包括在宏观层面把握教育规律,在微观层面挖掘教育规律,在实践层面尊重教育规律。教育研究必须以人为问题基点,内容包括教育以满足人的需要为起点,教育以情境陶冶为教学手段,教育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点。先进性是任何教育思想都必须具备的内在品质,否则教育思想就不可能具有思想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功能。王逢贤有着中国传统教师最典型的体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无时无刻不体现出一位教师的风骨、风范、品格与情怀。如果不能体悟、通感他的教育学思想,便无法知晓新中国教育理论从无到有,在荆棘中跋涉的探索历程,也就不能从根本上理解当下的教育思想与教育实践的未来去向与实践向度。这些思想以及这些思想形成的过程都是后辈学子需要认真挖掘的宝藏,思想可以武装我们的头脑,让受洗礼者变得睿智,而感悟思想形成的过程可以使我们在研学之路上懂得如何精进学识,达到提升思想高度的目的。任何一位教育学者都会有一探教育规律的内在动因,这是一位有着思想意识和职业追求的教育思想者潜在的驱动力。再审王逢贤教育学思想,可以更加清晰的理清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的理论特征与思想风格,王逢贤不仅是一位有独特思想的教育家,也是始终走在中国教育实践最前沿的拓荒者与探索者。王逢贤教育学思想是老一辈教育家光辉形象的延伸和价值的延续,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发展的镜鉴,是为教育现代化探索合理化,科学化路径的最好手段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动力。
刘伟岩[8](2020)在《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经济危机后,为摆脱经济下行的轨道,美国、日本、德国先后提出了“重振制造业”(2009年)、日本版“第四次工业革命”(2010年)、“工业4.0”(2012年)等战略计划,而我国也于2015年提出了“中国制造2025”的行动纲领。这些战略规划的陆续出台拉开了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Io T)、人工智能(AI)等为标志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帷幕。而作为第二经济大国,我国应如何借助于这一难得机遇来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则成为亟待思考的问题。回顾日本走过的“路”可知,其也曾作为“第二经济大国”面临过相似的难题,且从中日经济发展历程比较和所面临的“三期叠加”状态来看,我国现阶段也更为接近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而日本却在当时的情况下借助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成功地推动了国内产业的改造升级。基于此,本文以日本为研究对象并将研究阶段锁定在其取得成功的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这一时期,进而研究其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以期为我国接下来要走的“路”提供极具价值的指引和借鉴。在对熊彼特创新理论以及新熊彼特学派提出的技术经济范式理论、产业技术范式理论、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和部门创新体系理论等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本文借助于此从创新体系的视角构建了“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理论分析框架,即:从整体产业体系来看,其属于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过程,该过程是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实现的,且两者间的匹配性决定着产业升级的绩效;而深入到具体产业来看,其又是通过催生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来实现的,对于此分析的最佳维度则是能够体现“产业间差异性”的部门创新体系,同样地,两者间的匹配性也决定着各产业升级的成效。回顾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可知,其呈现出三个阶段:20世纪50~60年代的“重化型”化,70~80年代的“轻薄短小”化,以及90年代后的“信息”化。其中,“轻薄短小”化阶段是日本发展最为成功的时期,也是本文的研究范畴所在。分析其发生的背景可知:虽然效仿欧美国家构建的重化型产业结构支撑了日本经济“独秀一枝”的高速发展,但在日本成为第二经济大国后,这一产业结构所固有的局限性和问题日渐凸显,倒逼着日本垄断资本进行产业调整;而与此同时,世界性科技革命的爆发恰为其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但是这种机遇对于后进国来说在一定意义上又是“机会均等”的,该国能否抓住的关键在于其国内的技术经济发展水平,而日本战后近20年的高速增长恰为其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发展战略又在较短的时间内为其积累了殷实的技术基础。在这一背景下,借助于上文所构建的理论分析框架,后文从创新体系的视角解释了战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是如何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以及日本为何更为成功的。就整体产业体系而言,科技革命的发生必然会引致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进而推动产业升级,且这一过程是在由政府、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创新主体联盟等构建的国家创新体系中实现的。战后科技革命的发源地仍是美国,日本的参与借助的是范式转换过程中创造的“第二个机会窗口”,换言之,日本的成功得益于对源于美国的新技术的应用和开发研究,其技术经济范式呈现出“应用开发型”特点。而分析日本各创新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创新行为可以发现,无论是政府传递最新科技情报并辅助企业引进技术、适时调整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制定激励企业研发的经济政策和专利保护制度、采取措施加速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改革教育体制并强化人才引进制度等支持创新的行为,还是企业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遵循“现场优先主义”原则、实施“商品研制、推销一贯制”、将资金集中投向开发研究和创新链的中下游环节以及培训在职人员等创新行为,或是大学和科研机构针对产业技术进行研究、重视通识教育和“强固山脚”教育以及培养理工科高科技人才等行为,亦或是“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型的创新主体联盟联合攻关尖端技术、建立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联合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等行为都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挖掘微电子技术发展潜力的。而这种“追赶型”国家创新体系与“应用开发型”技术经济范式间的相匹配正是日本能够更为成功地借力于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根因所在。进一步地从具体产业来看,科技革命引致的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表现为新兴技术转化为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和改造传统产业技术范式的过程,这也是科技革命“双重性质”的体现。而对这一层面的分析则要用到能够体现“产业间差异性”的部门创新体系。在选取半导体产业和计算机产业作为新兴产业的代表,以及选取工业机器产业(以数控机床和工业机器人为主)和汽车产业作为微电子技术改造传统机械产业的典型后,本文的研究发现:由于这些产业在技术体制、所处的产业链位置、所在的技术生命周期阶段等方面的不同,其产业技术范式是相异的,而日本之所以能够在这些产业上均实现自主创新并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日本各创新主体针对不同的产业技术范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分别形成了与之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而进一步比较各部门创新体系可知,日本政府和企业等创新主体针对“催新”和“改旧”分别形成了一套惯行的做法,但在这两类产业升级间又存在显着的差异,即:日本政府在“催新”中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均表现出了贯穿始终的强干预性,尤其是在计算机产业上;而在“改旧”中则干预相对较少,主要是引导已具备集成创新能力的“逐利性”企业去发挥主体作用。作为一种“制度建设”,创新体系具有“临界性”特点且其优劣的评析标准是其与技术经济范式的匹配性。日本能够成功地借力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推动国内产业升级的经验就在于其不仅构建了与当时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的国家创新体系,而且注重创新体系的层级性和差异性建设,加速推进了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并推动了新旧产业的协调发展。但是,这种致力于“应用开发”的“追赶型”创新体系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基础研究能力不足,不利于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生,以及政府主导的大型研发项目模式存在定向失误的弊端等,这也是日本创新和成功不可持续以致于在20世纪90年代后重新与美国拉开差距的原因所在。现阶段,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蓬勃兴起在为我国产业升级提供追赶先进国家的“机会窗口”的同时,也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追跑”“齐跑”“领跑”并行发展的机遇,并为传统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会。由于相较于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因此,必须构建极其重视基础研究且具有灵活性的国家创新生态体系,重视部门创新体系的“产业间差异性”,形成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以及建设能够促进传统产业技术范式演化升级的部门创新体系等。
吴腾飞[9](2020)在《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将政治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网络安全等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统筹纳入其中,使其成为了新时代维护国家安全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国家文化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的子系统,指的是国家文化生存与发展免于威胁或危险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当今世界,文化全球化多样化发展已成必然趋势,然而西方国家却自恃“文化中心论”,试图推动文化全球化向“文化西方化”发展,用西方的“普世价值”照亮整个世界。这种文化霸权主义行径正不断引发社会主义文化与资本主义文化、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民族文化与世界文化之间的冲突较量,也不断引起世界各国对于本国文化安全问题的高度警觉。当今中国,已经昂然走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正在不断创造属于新时代的中国理论、中国实践、中国奇迹。身处这个“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家文化安全建设也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阶段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党和国家奋斗目标的战略性调整而产生许多新变化、新特征、新意义。概括而言,新时代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有利于维系国家统一强盛与民族团结复兴,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和谐与文化传承积淀,有利于聚焦个人全面发展与生活幸福美好,有利于致力世界和平繁荣与文明融合进步。鉴于此,深入研究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问题,对于丰富和完善总体国家安全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以及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当前国家文化安全领域所面临的外部威胁和内部隐患,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为此,本文围绕选题综合采用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结构与功能相结合、多学科交叉分析等研究方法,将全部内容分为六大章节进行具体论述:第一章为文章的绪论,主要介绍本文选题的国际背景与国内背景、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国家文化安全研究的现状综述、论文写作的基本思路与主要方法、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这为本文研究工作的全面深入展开奠定研究起点。第二章为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相关问题概述。第一,对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概念进行分析和界定,确定论文研究的核心目标。第二,对国家文化安全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概括,选择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念安全、民族文化与宗教文化安全、文化资源与文化市场安全、文化制度与公共文化安全、语言文字与风俗习惯安全等五个方面作为本文的研究重点。第三,对国家文化安全的特殊性质进行对比和分析,论述国家文化安全是一种“软性安全”、“隐性安全”、“长期安全”,突显其有别于其它安全类型的特殊地位。这些相关问题的具体分析和详细论述,可以确保本文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第三章为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理论资源。本章节主要运用“古今中外法”,对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相关理论进行深入挖掘: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国家文化安全观为其理论之基;以中国革命战争时期、建设探索时期、改革开放时期、新时代时期中形成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国家文化安全思想为其创新之道;以“宗法礼乐”和“百家争鸣”的萌芽、“天下一统”和“多元融合”的理念、“海纳百川”和“继往开来”的政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国家文化安全资源为其历史之迹;以安东尼奥·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论、约瑟夫·奈的文化软实力论、塞缪尔·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等西方文化学者的国家文化安全理论为其他山之石,为后续章节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第四章为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价值功能。国家文化安全建设具有立体多维的战略价值,如国家维度,有利于维系国家统一强盛与民族团结复兴;社会维度,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和谐与文化传承积淀;个人维度,有利于聚焦个人全面发展与生活幸福美好;世界维度,有利于致力世界和平繁荣与文明融合进步等。同时,从文化-政治、文化-经济、文化-社会、文化-外交等不同社会结构方面分析,国家文化安全建设又具备政治保障功能、经济促进功能、社会整合功能、外交导向功能等多重功能,会对国家社会整体产生巨大的影响作用。这些价值功能充分体现着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本文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价值导向。第五章为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现实境遇。从战略机遇分析,新时代文化安全的全新战略高度、划时代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速度、国内外理论实践的持续积累厚度、全球性文明对话的相互交流深度,分别构成了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时代化机遇、信息化机遇、经验化机遇、合作化机遇;从全新挑战分析,意识形态受到多元社会思潮的干扰冲击、文化建设受到文化霸权主义的深度威胁、文化资源受到世界文化强国的激烈争夺、文化话语受到“西强中弱”的不利影响,分别构成了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网络化挑战、多样化挑战、市场化挑战、国际化挑战。此外,国家文化安全建设也存在着一些科技方面、制度方面、观念方面、利益方面、交流方面等深层制约因素。这些现实境遇的具体分析,可为后续章节的破解之法提供具体标的。第六章为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实践策略。本文认为,国家文化安全建设应当以前文论述的问题为导向,充分利用好当前的战略机遇期和历史机遇期,以铸牢思想体系保障来全面深化文化凝聚力,以健全制度体系保障来全面提升文化防御力,以夯实物质体系保障来全面促进文化生产力,以完善权益体系保障来全面优化文化服务力,以创新网络体系保障来全面增强文化支撑力,以加强对外体系保障来全面扩大文化影响力,从而形成全面性、系统性、综合性的安全屏障,不断提升国家文化生存与发展的安全系数和保障能力。与学术界现有的研究成果相比较,本文可能存在一些创新之处。第一,可能在研究视角方面有所创新。目前,大多数专家学者都选择从文化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视角出发来研究国家文化安全问题,所形成的研究成果也多为各自领域内的相关性论述。因此,本文坚定选择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视角出发,充分挖掘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中所蕴含的国家文化安全理论与实践论述,并且有机结合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资料,从而形成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多学科融合为辅的综合性研究视角,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视角创新。第二,可能在研究框架方面有所创新。目前,绝大多数的相关研究成果都会倾向于遵循“现实问题——解决对策”的基本逻辑结构,将大部分注意力集中于国家文化安全领域所面临的现实挑战以及相应的对策路径之上。因此,本文在谋篇布局方面会力求从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双重路向上论证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相关内容,从而提升整篇文章的全面性、系统性、学理性,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结构创新。第三,可能在研究观点方面有所创新。本文尝试提出了一些相对新颖的学术观点,比如,认为国家文化安全具备有别于其他安全类型的“三种特殊性质”;认为新时代推进国家文化安全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好“四大战略机遇”来积极应对“四大全新挑战”;认为可以从铸牢思想体系保障、健全制度体系保障、夯实物质体系保障、完善权益体系保障、创新网络体系保障、加强对外体系保障等“六大保障”入手,推动形成全面性、系统性、综合性的安全屏障,不断提升国家文化生存与发展的安全系数和保障能力,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观点创新。然而,受限于写作时间和写作能力,本文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由于“国家文化安全”是一个较为宏大厚重的理论实践问题,试图对其在两三年之内用十余万字讲清楚、说明白,确实是一项较为困难的研究任务。加之“新时代”又是一个全新的历史方位,可供参考的相关资料较少,这也会导致本文部分内容欠缺准确性、深刻性、学理性,甚是遗憾。但是,若以辩证思维积极看待上述不足,将其视为不断改进、丰富、完善今后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亦可算是本文的写作贡献。
房牧[10](2020)在《人工智能作曲的版权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工智能作曲的版权保护研究具体是指作曲人工智能创作的音乐作品是否可以予以版权保护的研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第三次人工智能的巨浪扑面而来,其一直有第四次工业革命之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其推动下都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作曲人工智能的出现也是将文化艺术领域推上了高潮。不过新事物的诞生必将带来对既有人类世界的冲击,人工智能技术的诞生就像一切新科技的到来一样冲击着既有的秩序,如何应对这样的挑战,既是困境又是机遇。对既有状态的改变以应对新的事态发生是明智之举,然而法律世界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改变势必是一场鏖战。人工智能从法律之外带来改变引领人类向更美好之未来进步的力量的同时,在法律内部又正是一场变革之力,既有制度的固化,权利义务的分配,各方利益的平衡,一切亦需从头再来。不破不立,因此,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作曲人工智能一直是人工智能众多支流中最为耀眼的一支,亦是人工智能领域研究较为广泛之区域。现阶段作曲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然呈多样化趋势,具体之应用亦是举不胜举,其版权保护之需求亦是与日俱增,不过纵然作曲人工智能呈现多样化,应用呈现广泛化,然而人工智能之核心及理论却是相同,即均为基于机器学习中的深度学习而构建。对于研究人工智能作曲的版权保护,其相关原理理论基础研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亦基于此对于人工智能的相关理论基础本文有所涉及。同时国外对于作曲人工智能等人工智能的研究也是对我国研究相关领域具有极佳之参考性,对国外先进经验之学习亦可取长补短,趋利避害,于我国研究作曲人工智能版权保护的对策具有指导及借鉴的意义,基于此本文对于国外相关领域研究亦于文中有所涉猎。本文不仅包括作曲人工智能理论及原理、国外相关经验,亦包括对于人工智能的分析、研究,以及其版权保护的路径及立法建议,相信会对我国相关领域的规制有所裨益。本文具体分成四个部分,详见如下。第一部分,人工智能作曲的概述。本文首先对人工智能之渊源进行了描述,从人工智能的诞生,至其第一次兴起,随后极盛转衰,再至其第二次兴起,个人电脑的打击下再次衰退,一直至最近时日,基于大数据,深度学习算法,超强算力的核心加持下的人工智能第三次东山再起,对人工智能经历之各个阶段进行概览。随后对人工智能及作曲的定义进行了分析,同时对于作曲人工智能现状研究进行细致客观的描述,第一部分将本文之研究对象进行了详细剖析。第二部分,对人工智能作曲的版权保护进行分析。首先详细表述了人工智能作曲版权保护之合理性、必要性,同时亦述人工智能作曲版权保护之困境,然后对作曲人工智能之作曲原理进行了细致剖析,此外将人工智能作曲同版权法上音乐作品予以对照研究,分析版权法上作品之标准,剖析人工智能作曲版权保护之掣肘,并通过比较研究之后的相关分析得到本文相关法律问题潜在之解决方向。第三部分,对国外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之规定予以分析。通过研究美国、英国、日本、欧盟及相关国际组织对于人工智能创造物之政策,将该国之政策细致分析以期对于我国政策之制定可以取长补短,趋利避害。分析国外之研究对于我国制定该领域制度具极佳之参考性,向国外先进经验之学习对于我国研究作曲人工智能版权保护之对策具有指导及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人工智能作曲版权保护路径选择及相关立法建议。通过对人工智能作曲之研究以及国外经验之分析,得工具说、公共领域说、电子人说,三种解决人工智能作曲版权问题之对策,同时对三种对策进行评析,通过评析可以对决策者有一定之指导意义。且相应立法建议之提出可将人工智能作曲所产生之法律问题从各种层次解决。
二、独创性引领日本科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独创性引领日本科技(论文提纲范文)
(1)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标准再探讨——兼论人类干预之司法判断模型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标准之论争 |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标准探讨的意义 |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标准论争的焦点 |
1.关于独创性的构成要素 |
2.关于独创性之“独”的判断 |
3.关于独创性之“创”的高低 |
4.关于独创性之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 |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构成要素的重新阐释 |
(一)独创性构成要素:兼采“独”与“创” |
1.证伪“独立创作”之反驳 |
2.“最低限度创造性”同样不可割舍 |
(二)独创性标准中“独”之释义 |
1.独立创作不排斥基于已有素材整合 |
2.独立创作应当以“人的行为”为研究基础 |
(三)独创性标准中“创”之高度 |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主观标准之选择与理由 |
(一)独创性客观标准说的缺陷 |
(二)独创性主观标准说的合理性 |
(三)独创性主观标准说的政策意义和可行性 |
1.政策意义:智能技术中的人类干预是引领科技向善的关键因素 |
2.可行性:算法黑箱不妨碍解释外观上的人类干预 |
四、主观标准下人类干预之司法判断模型的构建 |
(一)客观化基准:构建人工智能生成物人类干预评价模型 |
(二)门槛问题:构建人工智能生成物人类干预条件模型 |
1.人工智能生成物“源于本人”的重新解读 |
2.人类干预所涉环节、情形与着作权保护可能的关联性分析 |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人类干预之司法判断模型的实例检验 |
五、结论 |
(3)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着作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现状概述 |
第一节 人工智能及其生成成果的概念厘定 |
一、何谓人工智能及其成果 |
二、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发展现状 |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受法律保护之必要性 |
一、法理基础:功利主义的物质激励理论 |
二、经济基础:产业发展和维稳市场秩序的需要 |
三、社会基础:公众需求和利益平衡要求 |
第二章 我国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学理争议 |
第一节 生成成果认定为作品的权利客体争议 |
一、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品属性”的若干学说 |
二、司法实践关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品属性”的判例 |
三、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法律性质的评述 |
第二节 非人类作者引发的权利主体争议 |
一、学界关于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若干学说 |
二、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评述 |
第三节 生成成果的权利归属争议 |
一、学界关于生成成果权利归属的若干学说 |
二、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权利归属的评述 |
第三章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着作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生成成果成为权利客体的可行性分析 |
一、满足作品的形式构成要件 |
二、独创性理论的演变历程 |
三、符合作品的独创性客观标准 |
第二节 非创作主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可行性分析 |
一、人工智能无法成为权利主体的缘由 |
二、法律作者与事实作者相分离的构想 |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 |
一、权利归属所涉及非创作主体之辨析 |
二、人工智能权利归属具体制度设计 |
三、人工智能权利归属之我见 |
第四章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法律规制的立法模式建构 |
第一节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域外立法及司法经验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经验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经验 |
三、国际组织的相关经验 |
四、总结与评价 |
第二节 学术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一、单独立法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二、合同法保护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三、邻接权保护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我国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法律规制的建构思路 |
一、参照特殊作品法律保护模式 |
二、确立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三、设立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权利保护期限 |
四、明确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权利保护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家具造型的“作品”属性认定及侵权判定 ——以一堂公司诉千佳公司侵犯着作权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
(一)案情简介 |
(二)争议焦点 |
二、案件评析 |
(一)涉案家具造型的“作品”属性分析 |
1、家具造型具有实用艺术性 |
2、家具造型是受法律保护的客体 |
3、本案对家具造型作品属性认定的应然考量 |
(二)涉案被告的家具造型的侵权判定 |
1、接触及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
2、复制行为的认定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认定实用艺术品作品属性的方法论考量 |
1、美国的可分离标准 |
2、法国的艺术统一标准 |
3、统一认定标准的适用 |
(二)实用艺术品作品属性的独创性标准 |
(三)实用艺术品的着作权法独立地位 |
1、从绝对权角度探究类型条款的开放性 |
2、实用艺术品的独立着作权地位 |
(四)对我国实用艺术品着作权保护的建议 |
1、实用艺术品作品属性的认定标准宜统一 |
2、实用艺术品的着作权独立地位应当肯定 |
3、确定实用艺术品的侵权认定标准 |
(五)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家具造型的思考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5)同人作品着作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未来发展趋势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问题的提出 |
2.1 典型案例:同人作品及其着作权保护问题 |
2.1.1 玄霆公司诉张牧野侵犯着作权案 |
2.1.2 查良镛诉杨治侵犯着作权案 |
2.2 案例反思:影响同人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关键 |
2.2.1 同人作品的法律定位问题 |
2.2.2 同人作品的权利边界问题 |
3 同人作品的一般问题 |
3.1 同人作品的含义和特征 |
3.1.1 同人作品的含义 |
3.1.2 同人作品的特征 |
3.2 同人作品的分类 |
3.2.1 演绎作品与非演绎作品 |
3.2.2 商业性同人作品与非商业性同人作品 |
4 同人作品在着作权法上的定位 |
4.1 着作权法明确同人作品法律地位的可行性 |
4.1.1 着作权法上作品的构成要件 |
4.1.2 同人作品的独创性分析 |
4.2 着作权法明确同人作品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
4.2.1 着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
4.2.2 同人作品的文化和经济价值 |
5 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联系与冲突 |
5.1 同人作品对原作品的“借用”关系 |
5.1.1 角色姓名的借用 |
5.1.2 背景元素、框架的借用 |
5.2 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法律冲突 |
5.2.1 着作人身权的冲突 |
5.2.2 着作财产权的冲突 |
5.3 同人作品的权利边界 |
5.3.1 同人作品的侵权认定 |
5.3.2 同人作品的法律限制 |
6 同人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
6.1 完善现行着作权法等的法律改良路径 |
6.1.1 将“转换性使用”引入合理使用制度 |
6.1.2 创设独立的商品化权制度 |
6.1.3 扩大着作权客体范围 |
6.2 维持现有法律制度下的技术革新路径 |
6.2.1 确立具有强制参照效力的指导案例 |
6.2.2 提倡使用知识共享协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基于图形化编程的儿童创造思维培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创造型人才培养是AI时代教育的重要目标 |
1.1.2 我国儿童编程教育从“非刚需”转为“刚需” |
1.1.3 图形化编程教育是培养儿童创造思维的重要载体 |
1.2 研究现状 |
1.2.1 儿童创造思维培养研究现状 |
1.2.2 儿童图形化编程教育研究现状 |
1.2.3 小结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框架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创造思维 |
2.1.2 图形化编程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人本主义学习理论 |
2.2.2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
2.2.3 多元智能理论 |
2.2.4 合作教育学理论 |
2.2.5 技术批判理论 |
第3章 基于图形化编程的儿童创造思维培养现状 |
3.1 问卷调查 |
3.1.1 问卷的设计与修正 |
3.1.2 调查实施 |
3.1.3 数据分析 |
3.2 访谈调查 |
3.2.1 访谈提纲的设计与修正 |
3.2.2 调查实施 |
3.2.3 数据分析 |
3.3 调查分析与小结 |
3.3.1 调查分析 |
3.3.2 调查小结 |
第4章 基于图形化编程的儿童创造思维培养模型构建 |
4.1 构建目标 |
4.2 构建原则 |
4.2.1 引导和促进创造思维的生成过程 |
4.2.2 明确和利用图形化编程的自身优势 |
4.2.3 拓展和深入多重教学理论的综合应用 |
4.2.4 尊重和信任儿童的多元化发展潜力 |
4.2.5 辅助和指导一线教师的培养逻辑构建 |
4.3 构建过程 |
4.3.1 创造思维的相关分析 |
4.3.2 图形化编程的相关分析 |
4.3.3 基于图形化编程的儿童创造思维培养过程分析 |
4.3.4 模型的初步构建 |
4.3.5 模型修正 |
第5章 基于图形化编程的儿童创造思维培养实践 |
5.1 实践方案设计 |
5.1.1 研究对象 |
5.1.2 研究假设 |
5.1.3 实验工具 |
5.1.4 实验过程 |
5.2 具体实施过程 |
5.2.1 教学前测 |
5.2.2 教学方案 |
5.2.3 教学过程 |
5.2.4 教学后测 |
5.3 实验结果分析 |
5.3.1 对照组与实验组的对比分析 |
5.3.2 实验组前测与后测的对比分析 |
5.3.3 教师教学体验反馈分析 |
5.4 实践总结与反思 |
5.4.1 实践总结 |
5.4.2 实践反思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总结 |
6.1.1 研究成果 |
6.1.2 研究结论 |
6.1.3 研究创新 |
6.2 研究不足 |
6.3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7)优教与忧思 ——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致敬先贤:对思想的追根溯源 |
(二)挖掘思想:领悟先生学术精妙 |
(三)后辈仰止:在企首中追寻足迹 |
二、研究问题 |
(一)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生成的内在机理 |
(二)王逢贤教育学思想内隐的教育意蕴 |
(三)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的现实价值指向 |
三、文献综述 |
(一)厘清研究个人思想的方法 |
(二)一位德育专家的思想脉络 |
(三)对后辈学生德育研究之引领 |
(四)学界同仁对先生思想之评述 |
(五)后生晚辈对先生品格之追忆 |
四、研究方法 |
(一)微观历史法 |
(二)个人访谈法 |
第一章 逻辑辨析:思想呈现的科学进路 |
一、教育学研究逻辑的反思 |
(一)教育学元认知的批判 |
(二)教育学研究方法的批判 |
二、教育学科学逻辑的继承 |
(一)寻找教育学史中的教育学体系 |
(二)揭示教育规律为教育学逻辑起点 |
三、教育学逻辑结构的建构 |
(一)教育社会现象学的逻辑表达 |
(二)教育认识现象学的逻辑表达 |
第二章 条件追因:思想生成的实然之路 |
一、社会与个人的互动机理 |
(一)沉与浮的交织经历 |
(二)学与教的思想洗礼 |
二、思想演变的历史脉络 |
(一)思想的聚合与积淀(1935-1956) |
(二)思想的沉淀与凝练(1957-1977) |
(三)思想的焕发与升华(1978-2000) |
(四)思想的总结与反思(2000 年以后) |
三、恒定不移的教育信念 |
(一)国家与个人的共在中寻找教育之美 |
(二)现实与理想的平衡中达成教育之善 |
(三)现代与后现代统整中追求教育之真 |
第三章 本体挖掘:探寻教育规律的应然之旨 |
一、教育原理的重审——教育本质的辩证 |
(一)从教育逻辑上把握同一性 |
(二)在社会情境中界定教育范畴 |
(三)于社会生产二重性揭示本质 |
二、教育目的的定位——人的全面发展 |
(一)人是基础:对教育目的的审思与锚定 |
(二)人的复归:对异化的批判与摒弃 |
(三)人能为人:对自我的认知与觉察 |
(四)发展程度:体现社会进步纵向度 |
三、教育功能的展开——教育先行的战略 |
(一)服务社会:教育的自觉功能 |
(二)人才培养:实现的前置条件 |
(三)指向未来:教育发展的构想 |
(四)正确逻辑:教育与社会的互动 |
四、教研方法的确定——教育研究本土化 |
(一)教育研究扎根于本土的现实环境 |
(二)教育研究本土化的实现保障 |
(三)教育研究本土化的方法论要求 |
五、教育任务的剖析——学校德育系统论 |
(一)多维度考察整体界说德育 |
(二)对人的培养是德育的本质 |
(三)在联系中把握德育实践 |
(四)教育者要先受教育 |
第四章 向度阐释:对现实指导的必然之意 |
一、理论根基:教育研究的生成基点 |
(一)坚守哲学基础本根 |
(二)坚持教育就是教育自身 |
二、本土意识:教育研究必须扎根 |
(一)教育发展要有社会的保障 |
(二)不能将教育做成产业 |
(三)学校是教育实践的关键 |
(四)教育的价值追求在于培养具有创新性的人 |
三、复杂规律:教育研究必须遵循的过程机理 |
(一)在宏观层面把握教育规律 |
(二)在微观层面挖掘教育规律 |
(三)在实践层面尊重教育规律 |
四、人为基点:教育研究的逻辑肇始 |
(一)教育以满足人的需要为起点 |
(二)教育以情境陶冶为教学手段 |
(三)教育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点 |
第五章 意蕴生发:对先生精神之检视 |
一、弘毅明德:在探索与思考中开创再立 |
二、修己安人:在为学与治学中彰显品格 |
三、忧国忧民:在为人与为师中抒发情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王逢贤生平 |
附录二:访谈提纲 |
附录三:手稿资料 |
附录四:实物照片 |
后记 |
(8)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答辩决议书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中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一般分析 |
2.1 科技革命的概念与研究范围界定 |
2.1.1 科技革命的概念 |
2.1.2 战后科技革命研究范围的界定 |
2.2 科技革命推动下产业升级的内涵及研究范围界定 |
2.2.1 科技革命推动下产业升级的内涵 |
2.2.2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研究范围界定 |
2.3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理论基础 |
2.3.1 熊彼特创新理论 |
2.3.2 技术经济范式理论 |
2.3.3 产业技术范式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基于创新体系视角的分析框架 |
3.1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机理 |
3.1.1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经济本质:技术经济范式转换 |
3.1.2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传导机制:“催新”与“改旧” |
3.2 创新体系相关理论 |
3.2.1 国家创新体系理论 |
3.2.2 部门创新体系理论 |
3.3 以创新体系为切入点的分析视角 |
3.3.1 国家创新体系与技术经济范式匹配性分析视角 |
3.3.2 部门创新体系与产业技术范式匹配性分析视角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与背景 |
4.1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 |
4.1.1 战前科技革命成果推动下日本产业的“重化型”化(20世纪50-60年代) |
4.1.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下日本产业的“轻薄短小”化(20世纪70-80年代) |
4.1.3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下日本产业的“信息”化(20世纪90年代后) |
4.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背景 |
4.2.1 重化型产业结构的局限性日渐凸显 |
4.2.2 世界性科技革命的爆发为日本提供了机遇 |
4.2.3 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奠定了经济基础 |
4.2.4 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战略奠定了技术基础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基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分析 |
5.1 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载体:日本国家创新体系 |
5.2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5.2.1 传递最新科技情报并辅助企业引进技术 |
5.2.2 适时调整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发展方向 |
5.2.3 制定激励企业研发的经济政策和专利保护制度 |
5.2.4 采取措施加速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
5.2.5 改革教育体制并强化人才引进制度 |
5.3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5.3.1 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
5.3.2 遵循技术创新的“现场优先主义”原则 |
5.3.3 实行考虑市场因素的“商品研制、推销一贯制” |
5.3.4 将资金集中投向开发研究和创新链的中下游环节 |
5.3.5 重视对在职人员的科技教育和技术培训 |
5.4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创新行为 |
5.4.1 从事与产业技术密切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研究 |
5.4.2 重视通识教育和“强固山脚”教育 |
5.4.3 培养了大量的理工类高科技人才 |
5.5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5.5.1 产学官联合攻关尖端技术 |
5.5.2 建立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 |
5.5.3 联合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 |
5.6 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与技术经济范式的匹配性评析 |
5.6.1 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与微电子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 |
5.6.2 “追赶型”国家创新体系与“应用开发型”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战后科技革命催生日本主要新兴产业:基于部门创新体系的分析 |
6.1 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与日本部门创新体系 |
6.2 微电子技术催生下日本半导体产业的兴起和发展 |
6.2.1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6.2.2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6.2.3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科研机构的创新行为 |
6.2.4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6.2.5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的需求因素 |
6.3 计算机技术催生下日本计算机产业的兴起与发展 |
6.3.1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6.3.2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6.3.3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6.3.4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的需求因素 |
6.4 日本部门创新体系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的匹配性评析 |
6.4.1 部门创新体系与半导体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4.2 部门创新体系与计算机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4.3 部门创新体系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战后科技革命改造日本主要传统产业:基于部门创新体系的分析 |
7.1 科技革命改造传统产业的本质: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 |
7.2 微电子技术改造下日本工业机器自动化的发展 |
7.2.1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7.2.2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7.2.3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7.2.4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的需求因素 |
7.3 微电子技术改造下日本汽车电子化的发展 |
7.3.1 汽车电子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7.3.2 汽车电子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7.3.3 汽车电子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7.3.4 汽车电子化中的需求因素 |
7.4 日本部门创新体系与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的匹配性评析 |
7.4.1 部门创新体系与工业机器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4.2 部门创新体系与汽车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4.3 部门创新体系与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创新体系视角下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经验与教训 |
8.1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经验 |
8.1.1 构建了与微电子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的国家创新体系 |
8.1.2 重视创新体系的层级性和差异性建设 |
8.1.3 加速推进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 |
8.1.4 借力科技革命的“双重性质”推动新旧产业协调发展 |
8.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教训 |
8.2.1 创新体系的基础研究能力不足 |
8.2.2 创新体系不利于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生 |
8.2.3 政府主导下的大型研发项目模式存在定向失误的弊端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创新体系视角下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对我国的启示 |
9.1 新一轮科技革命给我国产业升级带来的机遇 |
9.1.1 为我国产业升级提供“机会窗口” |
9.1.2 为我国新兴产业“追跑”“齐跑”与“领跑”的并行发展提供机遇 |
9.1.3 为我国传统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机会 |
9.2 构建与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相匹配的创新体系 |
9.2.1 构建国家创新生态体系 |
9.2.2 重视部门创新体系的“产业间差异性” |
9.2.3 形成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 |
9.2.4 建设能够促进传统产业技术范式演化升级的部门创新体系 |
9.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相关问题概述 |
2.1 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概念 |
2.1.1 安全 |
2.1.2 国家安全 |
2.1.3 国家文化安全 |
2.2 国家文化安全的主要内容 |
2.2.1 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念安全 |
2.2.2 民族文化与宗教文化安全 |
2.2.3 文化资源与文化市场安全 |
2.2.4 文化制度与公共文化安全 |
2.2.5 语言文字与风俗习惯安全 |
2.3 国家文化安全的特殊性质 |
2.3.1 比“硬性安全”更柔和的“软性安全” |
2.3.2 比“显性安全”更复杂的“隐性安全” |
2.3.3 比“短期安全”更持久的“长期安全” |
第3章 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理论资源 |
3.1 理论之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国家文化安全观 |
3.1.1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文化安全观 |
3.1.2 列宁的国家文化安全观 |
3.2 创新之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国家文化安全思想 |
3.2.1 革命战争时期:产生国家文化安全思想的新萌芽 |
3.2.2 建设探索时期:扞卫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新胜利 |
3.2.3 改革开放时期:打开国家文化安全发展的新局面 |
3.2.4 新时代时期:标示国家文化安全强盛的新方位 |
3.3 历史之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国家文化安全资源 |
3.3.1 “宗法礼乐”和“百家争鸣”的国家文化安全萌芽 |
3.3.2 “天下一统”和“多元融合”的国家文化安全理念 |
3.3.3 “海纳百川”和“继往开来”的国家文化安全政策 |
3.4 他山之石:西方文化学者的国家文化安全理论 |
3.4.1 安东尼奥·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论 |
3.4.2 约瑟夫·奈的文化软实力论 |
3.4.3 塞缪尔·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 |
第4章 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价值功能 |
4.1 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当代价值 |
4.1.1 国家维度:维系国家统一强盛与民族团结复兴 |
4.1.2 社会维度:保障社会稳定和谐与文化传承积淀 |
4.1.3 个人维度:聚焦个人全面发展与生活幸福美好 |
4.1.4 世界维度:致力世界和平繁荣与文明融合进步 |
4.2 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重要功能 |
4.2.1 政治保障功能 |
4.2.2 经济促进功能 |
4.2.3 社会整合功能 |
4.2.4 外交导向功能 |
第5章 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现实境遇 |
5.1 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战略机遇 |
5.1.1 新时代文化安全的全新战略高度 |
5.1.2 划时代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速度 |
5.1.3 国内外理论实践的持续积累厚度 |
5.1.4 全球性文明对话的相互交流深度 |
5.2 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全新挑战 |
5.2.1 意识形态受到多元社会思潮的干扰冲击 |
5.2.2 文化建设受到文化霸权主义的深度威胁 |
5.2.3 文化资源受到世界文化强国的激烈争夺 |
5.2.4 文化话语受到“西强中弱”的不利影响 |
5.3 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深层制约 |
5.3.1 文化产业的科技含量有待提升 |
5.3.2 文化制度的改革进程有待加快 |
5.3.3 文化自信的深厚底蕴有待开发 |
5.3.4 文化权益的现实矛盾有待化解 |
5.3.5 文化开放的交流互鉴有待深化 |
第6章 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实践策略 |
6.1 铸牢思想体系保障全面深化文化凝聚力 |
6.1.1 坚决维护和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地位 |
6.1.2 坚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引领作用 |
6.1.3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自觉自信自强 |
6.2 健全制度体系保障全面提升文化防御力 |
6.2.1 牢牢掌握党对国家文化安全工作的领导权 |
6.2.2 科学构建国家文化安全综合决策管理系统 |
6.2.3 加快推进国家文化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
6.3 夯实物质体系保障全面促进文化生产力 |
6.3.1 促进国家文化产业的创新性生产 |
6.3.2 倡导国家文化资源的保护性开发 |
6.3.3 推动国家文化市场的规范性转变 |
6.4 完善权益体系保障全面优化文化服务力 |
6.4.1 发展现代国民素质教育体系 |
6.4.2 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
6.5 创新网络体系保障全面增强文化支撑力 |
6.5.1 加快构建融合式媒体传播体系 |
6.5.2 不断健全引导式舆情处理体系 |
6.5.3 大力创新综合式网络治理体系 |
6.6 加强对外体系保障全面扩大文化影响力 |
6.6.1 引进来:促进文化吸收搞好中国转化 |
6.6.2 走出去:扩大文化传播讲好中国故事 |
6.6.3 新秩序:重塑文化格局做好中国方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10)人工智能作曲的版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一、概述 |
(一) 人工智能的渊源与定义 |
(二) 人工智能作曲的概述 |
1、作曲定义及概述 |
2、人工智能作曲定义及现状 |
3、人工智能作曲与版权的联系 |
二、人工智能作曲的版权保护分析 |
(一) 人工智能作曲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1、必要性 |
2、合理性 |
(二) 人工智能作曲版权保护困境 |
1、可作曲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问题 |
2、人工智能作曲“作品”问题(创作、独创性困境) |
3、人工智能作曲的版权伦理问题 |
(三) 人工智能作曲与版权法上作品的比较分析 |
1、可作曲人工智能的原理 |
2、版权法关于音乐作品的标准 |
3、音乐作品与人工智能作曲的比较 |
4、由比较进行的分析 |
三、国外人工智能作曲版权保护研究 |
(一) 美国:态度否定 |
(二) 英国:态度肯定,积极实践 |
(三) 日本:态度急转,完全否定 |
(四) 欧盟:态度积极,顺应潮流 |
(五) 国际组织:态度不一,方向明确 |
四、人工智能作曲版权保护路径选择 |
(一) 工具说及相关立法建议 |
1、工具说 |
2、立法建议 |
(二) 电子人说 |
1、电子人说 |
2、立法建议 |
(三) 公有领域说 |
1、公共领域说 |
2、立法建议 |
(四) 我国人工智能作曲版权保护路径选择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独创性引领日本科技(论文参考文献)
- [1]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标准再探讨——兼论人类干预之司法判断模型的构建[J]. 何炼红,邓韬.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2]日本“博士课程教育引领计划”研究[D]. 马映雪. 西南大学, 2021
- [3]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着作权问题研究[D]. 张欣欣. 兰州大学, 2021(12)
- [4]家具造型的“作品”属性认定及侵权判定 ——以一堂公司诉千佳公司侵犯着作权案为例[D]. 赵洁莹.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5]同人作品着作权保护研究[D]. 吴永坤.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6]基于图形化编程的儿童创造思维培养研究[D]. 高倩. 曲阜师范大学, 2021(02)
- [7]优教与忧思 ——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研究[D]. 陆露.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8]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D]. 刘伟岩. 吉林大学, 2020(03)
- [9]新时代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研究[D]. 吴腾飞. 吉林大学, 2020(01)
- [10]人工智能作曲的版权保护研究[D]. 房牧. 山东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