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龙亭法院副院长胡平被宣告无罪(论文文献综述)
于猛[1](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俞巍[2](2012)在《刑事错案的成因及矫正机制研究 ——以96“刑诉法”实施后典型重特大刑事错案为考察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赵作海案件的曝光,使刑事错案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面对5年之后佘祥林案件的翻版,刑事司法体制似乎无力遏制刑事错案的发生。人们在挞伐刑事司法不公问题的同时,也呼吁着刑事司法领域相关改革的启动。为回应民众对于司法改革的期待,2010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五院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证据规定”),“两证据规定”旨在遏制目前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然而,目前即便出台了“两证据规定”并且刑事司法领域也启动了相关改革,我们的刑事司法体制能否有效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并且有效矫正已发生刑事错案?本文即是在刑事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对我国刑事错案成因以及矫正机制的研究,旨在深入分析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并在借鉴域外国家在刑事错案矫正方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错案矫正制度的建议。除结语外,本文的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是介绍本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指出在刑事司法改革大背景下研究刑事错案的重要意义,并且梳理了国内外对“刑事错案”这一论题的研究成果,指出目前我国在刑事错案研究方面所存在的不足,此外还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第二部分“刑事错案概述”首先是分析了学术界对“刑事错案存在以否”的争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对国内外刑事错案的界定标准作了详细的述评。第三部分“样本的选择与分析”是本文实证研究的基础部分。此部分借鉴了社会学研究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样本关键是要选择“典型性”案例的方法。如何选择“典型性”的案例,本文首先是对个案来源的范围作出界定以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并且确定了个案“典型性”的标准,最终在个案来源的范围内选择了20例典型性的个案构成了错案的样本。在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错案样本的基础上,本文对样本的规律进行统计分析,并得出了样本错案在案发情况、表现形式以及矫正路径三个方面的规律。第四部分“刑事错案成因之分析”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对样本错案成因的分析,本文运用了社会科学多因素分析法,在统计出错案所有原因的基础上,隔离出每个错案成因单独分析,并统计出每个成因在错案样本中出现的权重,最终得出每一错案成因在样本错案中出现的概率大小。根据这一结果,对错案成因从侦查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辩护律师辩护职能的弱化、检察官不端行为、庭审的形式化的角度进行分析。第五部分“刑事错案矫正路径”是本文的结论部分。本部分先介绍了域外国家错案“上诉审矫正”和“既决力矫正”,并分析了我国错案“上诉审矫正”和“再审矫正”所存在的问题。在前文对错案成因和矫正路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错案矫正路径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侦查程序的正当化;(2)抑制检察官不端行为;(3)完善我国的上诉审和再审程序;(4)借鉴国外错案“既决力矫正”的成功经验。结语部分是对本文的总结。指出了刑事错案成因以及矫正制度所存在问题均有深刻的制度根源。为遏制刑事错案频发的趋势,刑事司法改革应着眼于体制性的重构,而不应只是细枝末节的修补。
莫晓岚[3](2010)在《法官豁免制度的研究》文中提出法治社会,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的法律制度是法官的信仰,公平、公正是法官的座右铭。法官掌握着审判权,决定着公民的生命,担负着实现司法公正的艰巨任务,是法律权威的外在表现者。现代法治建设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建立在对法官权威和公正的信赖之上的,离开了对法官信赖,对司法制度信赖也就不复存在。现今我国社会各个环节出现的矛盾、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差距造成的“错案”等等,让法官司法行为似乎越来越有难度,严格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让个别法官出现消极判案。为了截止法官腐败,单单依靠法官惩戒制度,还无法真正达到保障法官司法独立,也只有构建和完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让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依照法律办事,免除后顾之忧,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与公正。本文从基本法官豁免制度理论入手,结合国外的法官豁免制度的理论实践,通过四章篇幅,着重阐述了法官的豁免权、法官豁免制度和域外法官豁免的理论与实践等的重要意义,分析当前我国法官责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弊端,探索我国法官豁免制度建立完善的的思路和方向。首先,通过典型案例来引出目前我国法官保护与法官豁免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其次,阐述法官豁免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通过对概念、特征、域外和我国法官豁免权的历史发展阐述,来揭示了法官豁免权是法官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和重要内容,并在法官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上,把它与法官惩戒制度相关内容进行比较,阐释了法官惩戒制度与法官豁免制度的相互关系。再次,文章运用比较方法对不同域外国家的法官豁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各国法官豁免制度的特点,并借鉴其中精华。最后,文章通过比较我国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与我国法官豁免制度,提出法官豁免制度更适合现代法官责任的追究,揭示现行我国法官豁免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针对现行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出如何完善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设想和思路。
黄海媛[4](2009)在《论法院内部影响审判独立之因素及改革》文中认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法院独立的宪法依据,然而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除了要排除法院外部的干预,还要警惕来自法院内部的影响,包括三大制度性问题———法院内部管理体制、审判组织、法官保障制度,如何消除这些制度性缺陷对审判独立的影响,是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文章围绕上述问题展开,分为六个部分。引言部分交代了文章的写作背景和写作意图。第一部分分析我国现行法院内部管理体制对审判独立的影响和改革现状,并对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进行了理性思考。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现有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情况及对审判独立的影响。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法官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对审判独立的影响。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第四部分提出了通过法院内部改革保障审判独立的基本构想。结论部分概括了本文的中心议题并指出了本文的不足。
王昊,蒋洁[5](2005)在《关于完善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思考》文中提出法官豁免制度在保障法官独立 ,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规定的豁免制度存在诸多缺陷 ,难以制止“李健事件”、“莫兆军事件”等悲剧的发生。应立足本国国情 ,借鉴国外经验 ,尽快完善我国法官的职务豁免制度
干朝端,郭珣[6](2003)在《论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建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最近,人民法院报披露了两起办案法官被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的案件。一起是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27日刊登的《被告自杀,法官被捕》一文中提到的莫兆军法官玩忽职守案。莫兆军法官审理了一起民事欠款纠纷案,原告李某依据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债务,而被告虽辩称该借据是受李某及案外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7](2003)在《不违反职责义务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文中提出作为一种渎职犯罪,玩忽职守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相联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一般都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各个机关或者单位的组织纪律、规章制度中有具体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玩忽职守性质?
刘改华,魏颖华[8](2003)在《龙亭法院副院长胡平被宣告无罪》文中研究表明本报郑州1月5日电 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副院长胡平涉嫌玩忽职守案在开封市郊区法院一审宣判,胡平被当庭宣告无罪。 胡平系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2001年12月初,龙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某、反贪局副局长党某(女)的家属等人
二、龙亭法院副院长胡平被宣告无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龙亭法院副院长胡平被宣告无罪(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刑事错案的成因及矫正机制研究 ——以96“刑诉法”实施后典型重特大刑事错案为考察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与思路 |
二、 刑事错案概述 |
(一) 刑事错案内涵 |
(二) 刑事错案界定标准 |
三、 样本的选择与分析 |
(一) 样本代表性 |
(三) 样本的分析 |
四、 错案成因之分析 |
(一) 侦查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
(二) 辩护律师辩护职能的弱化 |
(三) 检察官不端行为 |
(四) 法庭审判的形式化 |
五、 错案矫正的路径及选择 |
(一) 错案矫正路径分析 |
(二) 我国错案矫正路径的选择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表 |
(3)法官豁免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由来 |
1.2 选题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法官豁免制度基本问题 |
2.1 法官豁免权 |
2.1.1 法官豁免权的内涵 |
2.1.2 法官豁免权的历史起源与发展 |
2.1.3 我国立法中关于法官豁免权的规定 |
2.2 法官豁免制度基本内容 |
2.2.1 法官豁免制度的概念 |
2.2.2 法官责任豁免制度与法官惩戒制度的关系 |
第3章 域外法官豁免制度比较分析 |
3.1 域外法官豁免制度的内容 |
3.2 域外法官豁免制度内容的比较分析 |
3.2.1 各国法官豁免制度的不同 |
3.2.2 域外法官豁免制度的共同点 |
第4章 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完善 |
4.1 我国法官豁免制度与错案追究制度 |
4.1.1 错案追究制度的基本内容 |
4.1.2 错案追究制度现状及其问题 |
4.1.3 错案追究机制与法官豁免制度的关系 |
4.2 我国法官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
4.2.1 我国法官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4.2.2 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
(4)论法院内部影响审判独立之因素及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与审判独立 |
(一) 现行法院内部管理体制对审判独立的影响及改革现状 |
1. 法院现行内设机构及管理体制的运行情况 |
2. 法院现行内部管理体制影响和制约审判独立的主要表现 |
3. 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情况 |
(二) 关于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 |
1. 现行法院内部管理体制影响审判独立的原因性分析 |
2. 德国法院内部管理模式的启示 |
二、审判组织与审判独立 |
(一) 关于合议庭 |
1. 合议庭的现状 |
2. 合体庭的运行情况对审判独立的影响 |
(二) 关于审判委员会 |
1. 审判委员会的现状 |
2. 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情况对审判独立的影响 |
三、法官保障制度与审判独立 |
(一) 法官的身份保障 |
1. 国外的法官终身制和不可替换制及对审判独立的积极作用 |
2. 我国法官身份保障的基本概况及对审判独立的影响 |
(二) 法官薪俸保障 |
1. 国外的法官薪俸保障制度 |
2. 如何客观看待法官薪俸保障制度 |
3. 我国法官薪俸保障的基本概况及对审判独立的影响 |
(三) 法官司法豁免权的保障 |
1. 国外的司法豁免权 |
2. 我国在法官司法豁免方面的制度现状 |
四、通过法院内部改革,保障审判独立的基本构想 |
(一) 构建新型的法院内部管理体制 |
1. 规范法院院长、庭长的职权 |
2. 理顺审判庭和法院内部非业务庭室的关系 |
3. 完善法官的考评制度 |
(二) 加强审判组织的自身改革 |
1. 完善合议庭内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合议庭功能 |
2. 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 |
3.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
(三) 完善法官保障制度 |
1. 关于建立健全法官职位保障制度 |
2. 关于薪俸保障制度 |
3. 关于司法豁免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一、检察机关对以上两位法官的追究缺乏法律依据 |
(一)两位法官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
(二)法官在履行职责时是否应受到司法保护 |
二、对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进行司法保护是世界各国司法的通例 |
三、建立我国法官豁免制度是法官职业特点和司法的需要 |
(一)法官在案件审理时必须保持中立、客观、消极、被动的立场 |
(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追求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存在着差距 |
四、对保障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的两点建议 |
(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规定法官的职务豁免权 |
(二)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制约机制防止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 |
四、龙亭法院副院长胡平被宣告无罪(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2]刑事错案的成因及矫正机制研究 ——以96“刑诉法”实施后典型重特大刑事错案为考察对象[D]. 俞巍.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1)
- [3]法官豁免制度的研究[D]. 莫晓岚. 湘潭大学, 2010(05)
- [4]论法院内部影响审判独立之因素及改革[D]. 黄海媛. 中共中央党校, 2009(09)
- [5]关于完善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思考[J]. 王昊,蒋洁. 兰州学刊, 2005(01)
- [6]论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建立[J]. 干朝端,郭珣. 法律适用, 2003(05)
- [7]不违反职责义务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N].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人民法院报, 2003
- [8]龙亭法院副院长胡平被宣告无罪[N]. 刘改华,魏颖华. 人民法院报,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