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能否用住房抵押贷款(论文文献综述)
陈会广,尹萍,赵雪程,林奕冉,姚志平,王文献[1](2021)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意愿为什么不高?——来自改革试点地区武进的调查研究报告》文中研究说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是向农民还权赋能的改革,承担了扩大农民财产权能、激活僵化资产的使命。尽管在理论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有助于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这项改革试点并不如理论预期。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政策出台和落实的前提角度而言,农户贷款意愿确实关乎改革持续推进的基础,而意愿为何不高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解释。本研究通过对改革试点地区——武进区的普通农户、两权抵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武进支行以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等个人或机构的调研,试图对意愿为何不高的解释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拼图。研究发现:(1)金融机构作为抵押贷款业务的供给方,意愿不高、顾虑重重的原因在于目前法律、规范、操作等方面都不完善,他们对于农户的偿还能力、风险把控和抵押物的处置存在顾虑,希望政府在涉农贷款的政策支撑、市场培育、纠纷协调、风险托底方面提供制度支撑和业务流程规范;(2)现阶段并非所有农户都存在融资需求,且融资需求主要受微观层面的个体特征要素的影响,经济观念保守、抵御风险能力低、新房抵押无凭、旧房价值不高等也是农户贷款意愿不高的原因;(3)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业务的运行仍然要依赖于区级财政提供的风险担保,不能够凭借制度支撑自主运行,依然处于需要扶持的初级阶段,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的常态化运行尚存距离。因此在后续的工作中要做到"主导在区、主抓在镇、主体在村、主动在民",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激发农户主体意识,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引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润滑剂",注重内外结合,更好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麻彦鸣[2](2021)在《农民住房抵押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民住房抵押是解决农村多层次融资需求,实现乡村振兴目标的重要举措。但囿于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在房地一体原则下,农民住房抵押自然缺少正当性。2015年国务院开展为期3年的农民住房抵押试点工作,从乐清、和林格尔等地区的反馈情况来看,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也存在相应问题,特别是暂停适用2007年《物权法》第184条、1995年《担保法》第37条的措施,并非长久之计。而随着城镇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宅基地经济价值需求越来越高,现有宅基地“两权”模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亟待打破、重组。国家于2018年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欲以该政策为撬点,推动法律的修订,重新赋予宅基地活力。但自政策提出伊始,学界对其就产生了不同解读,时至今日,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三权”构造更契合强化所有权、保障资格权、盘活使用权政策理念,当是“三权分置”的入法结构。在此结构下,宅基地使用权应被赋予完整权能,可依法转让、抵押。同时适度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范围,当抵押权实现时,不必局限受让人为集体内部成员,但集体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设定宅基地有偿转让规则,本集体成员受让宅基地使用权后超过法定面积或者外集体成员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支付合理对价,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统一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要承担社会服务职能,一方面,加强对受让主体使用宅基地情况的监管,防止受让方改变宅基地用途;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在农村建立“廉租房”制度,为失房农户提供最低住房保障,防止其居无定所。
那颂[3](2021)在《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影响因素及破解机制研究 ——基于黑龙江省调查数据》文中研究表明“十四五”时期碳达峰绝对指标和碳中和远景规划下,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绿色生活、生产,实现全社会绿色发展,正在引发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中国的林业产业结构正在发生巨变。林业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林农信贷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林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困扰着政府有关部门,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而与林业金融支持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也存在“打通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尽管政府一直不懈努力,但问题仍然未得到有效解决。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我国目前农村市场林农信贷担保最主要的贷款类型,虽盘活了森林资源,也为林业发展提供融通资金,但发展后劲不足。农村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性不高,大多数林农由于达不到银行设置的担保条件要求,林农贷款普遍面临“担保困境”,并因此导致农村地区林农经常遭受金融机构的“信贷约束”,如果农村信贷市场林业金融支持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这不仅不利于林农增收、林业发展、扩大林业再生产,也不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是围绕如何破解林农贷款担保困境来开展研究,探索构建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破解机制来缓解农村市场林农融资难题,促进解决农村地区信贷资金供求失衡问题。本文的研究拓宽了担保理论在林业金融领域的应用范围,丰富了林业信贷担保理论体系,也为集体林权改革实践中关于探索林业金融支持有效路径提供理论研究参考资料,对黑龙江省林区等国有林为主区域的集体林业发展和解决林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本文遵循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和制度框架设计的应用经济学研究的一般过程。以信贷担保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机制设计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作为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梳理大量文献资料基础上,借鉴担保理论、社会资本理论、机制设计理论等最新研究成果,以构建符合当前实际并能促进解决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的破解机制为研究目标,提出本文研究的逻辑思想。首先,通过数理演绎解释担保条件对林农贷款供求的影响,在多方博弈视角下研究林农、银行、担保机构三方经济主体间信任再造策略。然后,基于黑龙江省问卷调查数据进行多维度、多层次深入分析,识别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对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影响因素进行相关性分析,找出影响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的显着影响因素,并进一步分析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对林农产出的影响效应,从福利经济学角度研究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对林农生活福利水平的影响。其次,在前面几章研究的基础上,探索构建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的破解机制框架体系,并对机制运行保障模式做出设计。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破解机制有效运行的政策建议。通过研究,本文认为:担保制度的设计本应成为林农贷款需求与金融机构信贷供给的重要纽带,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制约,金融机构为了降低信贷风险而设置的严苛担保条件已成为阻碍林农融资的重要因素,这是制度的缺陷,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林农贷款担保破解机制,会使得林农、银行、担保各方主体的个体福利水平提高,同时有效的机制设计,也会使得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提高,即存在显着的帕累托改进。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参与并合理分担信贷风险是银行、林农、担保机构各方合作信任再造的关键,最终实现多方主体互利共赢。另外,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有效补充了正规金融的缺位,非正规金融的存在也能促使正规金融转变经营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加强积极引导,给予准确定位,通过制度完善,将其有效纳入监管之下,有利于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水平,改善农村林农家庭的生活福利。
于婷[4](2021)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宅基地制度改革中重要的一环。在2015年国家开启了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试点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也逐渐受到了国家政策的重视。目前,法律和政策并未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其开放与否在学界也广受争议。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既能够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也能够帮助消除宅基地使用权“隐形流转”的现象,对于农民来说,这也是一条稳妥的融资渠道,其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农村农业部也于2020年开放了新一批的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路径。由于《民法典》等法律未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作规定,所以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在实施上存在法律困境。而且试点地区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实践中也遇到了许多现实问题,如抵押物难以流转,抵押登记工作难以落实等。在如今宅基地产权交易市场及体系尚未建立,且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流转面临较大争议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抵押权的实现,如何让抵押物顺利流转,是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关键。可考虑在处置宅基地使用权时在该权利之上设立租赁权,并将租赁权并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同时,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需要法律来为其提供支持,而“入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可考虑采用分步走的方式,先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具体规则,让其具有普遍适用性;在此基础之上分区域推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与此同时出台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用以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配套制度,具体包括抵押登记制度和风险缓释制度;并借鉴国外地权抵押制度中有关房地关系适用等的有益经验,建立适合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推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除绪论外,本文分五个主要章节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二章是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概述;第三章是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应然性考察,主要考量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价值,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第四章阐释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施困境;第五章是对域外地权抵押的考察和借鉴;最后,针对前文提到的实施困境,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寻找可能的实现路径。
胡如梅[5](2020)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探索建立集体产权与国有产权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制度规范是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客观要求,是向城乡等值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一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能够让渡权利,改变传统的由政府主导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因此有必要关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行为表现、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地方实践中,可以观察到政府征收入市、直接就地入市、指标交易入市三种基本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途径,但是正式的改革试点之前,只有个别一些地方主动突破城乡土地要素流转的规则限制,允许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参与一级市场供地,大多数地方仍然以政府征收入市模式为主。在中央层面直接领导开展入市改革试点后,地方间的这种差异仍然存在。另外,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在早期允许集体土地直接入市的地方又呈现出上收土地开发权、由政府统筹入市的特征。基于这些实践观察,本文尝试探究在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行为为什么会呈现出空间差异和时间演化特征?具体的研究问题包括: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水平是否优化了土地利用效率和收益分配结果?既然征地制度为地方政府发展土地财政提供了制度优势,为什么其中一些会主动放弃一级市场上供地的垄断地位?又如何解释这些地方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选择了不同的组织方式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面对中央政府强化改革压力,地方间仍然表现出明显的回应差异,这又意味着什么?“制度环境”、“政策工具”和“资源利用”的分析框架,将地方的土地治理表现置于宏观激励结构和特定的制度环境,以及具体的地方情境中进行考察,帮助我们厘清体制因素和地方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影响。对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路径的比较分析显示,相比较传统的政府征收入市模式,允许符合规划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在当前阶段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相对较小,但是农民集体分享到的收益比例相对较高,达到60%以上。土地指标交易模式提升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配置效率,同时缩小了因区位因素造成的农村内部的土地权益实现差距。此外,在不考虑产权差异的情况下,同一宗地块是通过政府征收入市还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实施入市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并没有明显不同,但是后者的收益分配格局更有利于农村和农民。对广东省南海区近30年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历程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引资环境和农民集体的博弈能力等地方局限条件的s差异和变化,带来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的诉求和利益主体间土地权益分配的矛盾,弱化了原有土地政策的优势,引致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差异和变化。地方政府间围绕招商引资展开激烈竞争是导致具备资本涌现优势和征地成本相对较高的地方在早期主动下放土地开发权的主要原因。当土地利用强度达到城市规划的限制,“大量引资”逐渐转为“优质选资”,土地区位和规模的优化调整有赖于原产权主体间达成集体行动,为降低这一过程的交易成本,同时考虑到农民事实上的土地产权已经形成,基于市场协商的政府主导模式成为这一阶段政策工具的新选择。进一步地,基于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验证了面对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土地市场化改革要求,地方政府回应行为的差异性源于对“以地生财”的依赖差异。“政府性债务规模”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作为直接表征地方“以地生财”需求的代理变量,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比例呈现负向关系,且前者的影响更为显着,一定程度上说明地方政府垄断和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并不完全是为了获取直接的土地出让收益,更重要的是方便以地抵押融资,但归根结底还是出于对“以地生财”的依赖。另外,文章选取能够表征地方其他税收收入成长状况的“预算内财政自给率”指标来间接反映地方对降低“以地生财”依赖的可能性,回归结果显示该指标对地方开展“农地入市”改革有显着促进作用,表现在财政自给率更高的地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积和供应比例相对更大。该研究发现表明,在中国这样一个威权国家治理体制下,地方政府也并非完全服从上级,其施政行为还受地方发展偏好和具体情境的影响。研究总体上揭示了在经济分权和政治集权的国家治理框架下,横向间的地方竞争、纵向制约体制下的行政压力和包括引资环境、农民集体政策博弈能力在内的地方情境条件共同塑造了地方政府的土地治理行为。面对来自高层级政府的行政压力和来自农民集体的征地压力,财政自给率更高、对土地财政依赖更低的地方更倾向于切实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因此,需要对地方政府提供适当的激励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最后,根据笔者有限的知识,本文或有以下贡献。一是关注政府这一特殊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偏好对实现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不同于在传统土地资源经济学框架内关注资源利用效率和收益分配效应的研究,本文尝试从地方政府这个关键主体入手,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组织方式视为特定激励结构和制度环境下的工具选择结果,并综合利用新制度经济学和新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探析这种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二是现有文献已经清楚地介绍了“市场化”改革可能引起的土地配置效率和权益分配变化等,但对地方政府主动向农民集体下放土地开发权,并在面对相同的“允许入市”的政策环境下采取了不同的组织方式来实现集体土地入市的这一问题的原因还没有太多研究。本文结合地方改革经验,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该问题进行了探究。三是关注到本轮由中央政府直接领导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地方政府的回应差异,并由此引发对“以地谋发展”理论的再思考。
邢伟[6](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杨霞[7](2020)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司法执行中的法律困境及对策》文中提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被执行人最主要的财产,法院能否执行一直备受争议。由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法院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执行的可行性认识不一致,从而产生了不同的执行态度:消极执行、盲目执行、以拘代执。这极大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司法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实践中,各地法院也一直都在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司法执行进行探索与尝试,如通过限定竞买人的身份、转化集体土地的性质、采取强制管理的方式等,以寻求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执行的有效方式。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司法执行难,除了土地所有权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下农村集体土地限制流转、竞买人身份受限、农村土地权属登记缺失的原因外,还包括法律不完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受限等。为了进一步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司法执行难,建议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农地抵押担保制度、强化与国家机关及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及采取灵活变通的执行方式等方法来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促使农村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从而化解社会的矛盾。
刘鑫[8](2020)在《FC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久以来,我国法律禁止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农民因缺乏合格有效的抵押物而难以获得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无法进行有效融资,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为解决农户贷款难、抵押难的问题,我国于2015年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意见不断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进一步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适度放活农民住房财产权,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近年来,各地不断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但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的表现来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深入研究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FC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对FC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的分析,发现FC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业务发展缓慢,农民住房财产权估价体系不完善,缺乏科学、合理的农民住房财产权贷款定价机制,抵押物难以处置等;其次,本文利用FC市504户农村家庭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调查问卷,运用ProbitISM模型从户主特征变量、家庭特征变量、贷款需求变量和区位特征变量四个方面对影响农户参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因素及其层次结构进行了分析,运用多分类有序Logistic模型从农户个人特征变量、家庭特征变量、违约认知变量、贷款特征变量和距离城镇距离五个方面对影响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再次,针对FC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存在的农民住房财产权估价体系不完善,缺乏科学、合理的农民住房财产权贷款定价机制的现实问题,本文构建了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下的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测算模型,以及基于成本加成法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定价模型;最后,针对FC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关针对性对策建议。本文的主要创新点为:利用Probit-ISM模型对农户参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意愿及其层次结构进行了计量分析;运用多分类有序Logistic模型分析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的影响因素;构建了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下的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测算模型,以及基于成本加成法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定价模型;提出引入宅基地法定租赁权以解决农民住房财产权流转问题。
杨砚池[9](2020)在《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文中研究说明宅基地产权安排是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核心内容,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基层土地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历程的纵向考察和制度运行绩效的评价发现,农户权益保障不充分主要是由宅基地产权设置不当、权利内涵不清、权能关系不顺等产权安排问题造成的。本文以农村宅基地产权“三权分置”为框架,通过界定和厘清“三权”的各项权能及其内涵,分析宅基地的各项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宅基地所有权的权利运行体现为所有权行使主体通过指标分配、有偿使用、规划引领等路径履行占有配置权、增值收益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权等权能;宅基地资格权界定为农户取得集体成员资格、获得建房指标和依法利用宅基地等权能;宅基地使用权“分置”为运用不动产权证进行抵押担保的间接使用权、宅基地及地上房产用于居住或经营的直接使用权和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并获得相应补偿的有偿退出使用权等权能。在宅基地政策内涵解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小组等不同基层组织主体在实现宅基地所有权中的职能定位,认为村庄规划是维护农民集体共同的宅基地权益的重要抓手。运用层次分析法的实证研究发现:村庄规划合理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的村庄,能够公平高效地保障农户宅基地权益,科学集约的村庄规划是实现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的“最大公约数”。优化村庄规划和加强建设管理,既能充分体现宅基地所有权,又能有效提高农户宅基地权益的整体保障效率。集体成员权是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现行宅基地政策未能明确界定基于集体成员权的“户”和“宅”概念,导致“一户一宅”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一户大宅”“一户小宅”“一户多宅”“多户一宅”“有户无宅”“有宅无户”等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不足”或“保障过度”的偏差问题。基层实践按照“地方规范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户”的宅基地分配标准,并将‘宅’的标准内涵定位于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宅基地,有利于公平高效保障农户的宅基地资格权。文章研究了大理市银桥镇宅基地的用途转变,采用成本法测算宅基地作为生活资料用于居住的资格权价值,运用指数模型测算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发展商服业的资格权价值。结果显示:不同用途和不同区位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存在差异,而价值差异影响着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潜在的经济价值越大,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越大;反之,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减弱。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能的分析,认为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权益的核心内涵是保障居住权和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则是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农户宅基地财产权的一个重要途径。文章从产权视角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的原因,提出完善宅基地产权制度、建立约束宅基地违法者的惩处机制和鼓励依法退出闲置宅基地的激励机制,构建“疏堵结合”的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和具体实施方案。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对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研究的结果表明:家庭经济收入高,尤其是外出务工人数多和非农经济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大的农户更愿意退出闲置宅基地,意味着农民非农化就业及收入增长有助于深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权益,首先要注重发挥村庄规划管理的基础性引领作用,促进村庄规模布局有序发展和村容村貌有效提升,确保村庄按照规划“建得起、建得好、建得美、建得规范、建出特色”;其次,构建“户有所居”的居住权益保障机制,围绕实现农村宅基地“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探索建立“保障取得、高效利用、合理流转、顺畅退出”的管理模式和有偿使用机制;再次,要多种方式保障农户宅基地的财产权益,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拓展抵押担保等用益物权,构建农户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的财产权益实现机制;同时,要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路径,实现宅基地从生活资料功能向生产资料功能延伸,引导和支持农户参与发展非农经济,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体系,公平保障城乡居民的居住权益和土地权益。
鲁子晗[10](2020)在《“三权分置”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研究》文中认为2018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其中首次提出了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资格权”三权分置,其中适度盘活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是党中央、国务院当前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宅基地使用权本身是一项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长期以来承担着农村社会保障功能,使得广大农村村民“居有其屋”。然而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加快,农村的人口流失严重,使得我国许多农村都变成了“空心村”。为了解决人口流失而出现的大量闲置的房屋和宅基地的问题,国家允许农村闲置住房设定抵押贷款。为了使农村房屋所有权移转有法可依,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规则便成为当前改革进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均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禁止设定抵押,为了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防止农民流离失所,国家对宅基地一直以来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59个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中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的规定。结合农村当前“空心村”的现状,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这也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设立奠定理论基础基础。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允许农村村民以“房地一体”处分为原则,将农房和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通过总结部分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立奠定实践基础。其次,在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都充分的前提下,一套具有操作性的制度体系应运而生。作为村集体成员的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时应当提供自己另有稳定居所的证明,抵押权人的范围应当局限为金融机构,抵押权的客体应当遵循房地一体原则规定使用权和农房同时设定抵押。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实现困境,政府强制管理宅基地以及针对受让人类型实施差别的交易规则是有效的解决措施。然而改革的进程是缓慢的,为了使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取得相应的成效,一套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制度的配套措施是不可或缺的。在新《土地管理法》坚持一户一宅的基础上,鼓励农村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在积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大背景之下,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退出规则、设立登记机制、确认宅基地权属、建立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市场、完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是完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
二、村民能否用住房抵押贷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村民能否用住房抵押贷款(论文提纲范文)
(1)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意愿为什么不高?——来自改革试点地区武进的调查研究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农村金融发展与改革进展 |
2.1 农村金融发展 |
2.2 “两权”抵押试点制度供给 |
3 武进的改革试点与调查研究设计 |
3.1 武进的改革试点 |
3.2 武进区的试点制度供给 |
3.3 选点取样与调查研究设计 |
4 调研概况 |
4.1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实现的基础 |
(1) 一户多宅与面积超标现象并存 |
(2) “房东经济”发达 |
4.2 农民对农房抵押贷款的接受度 |
4.3 金融机构开展抵押贷款工作诉求(6) |
(1) 市场培育与政策支撑 |
(2) 纠纷协调与风险托底 |
4.4 武进区涉农金融产品设计与供给基础 |
(1) 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积累经验 |
(2) 集中居住建设对安置和装修贷款的潜在需求 |
(3)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所做的金融产品创新 |
5 农户贷款需求、意愿及其影响因素(9) |
5.1 试点村总体情况与横向对比 |
5.2 试点村居民抵押贷款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
(1) 多情形下的独立样本T检验与简单Logit回归 |
(2) 二值选择模型下的多元回归 |
(3) 多情形下的农户贷款意愿回归 |
(4) 结果讨论 |
6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成效与问题 |
6.1 试点成效 |
(1) “沉睡资产”被唤醒,融资渠道拓宽 |
(2) 各项试点联系增强,实现“一盘棋”改革 |
(3) 信用体系更完善,信贷投放信心增强 |
6.2 面临的问题 |
(1) 宅基地流转范围有限,难以实现抵押权 |
(2) 农户抵押物价值不高、信贷需求不足,制约了抵押业务发展 |
(3) 金融机构放贷意愿低,制约试点业务推广 |
7 初步的解释 |
7.1 思想观念原因:经济观念保守,倾向亲友借贷 |
7.2 社会经济原因:农户收入不稳定,失业风险较大 |
7.3 产权制度原因:旧房价值不高,新房抵押无凭 |
8 总结与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1) 加强宣传引导,发放差别化利息补贴 |
(2) 完善抵押市场,建立风险缓释机制 |
(3) 提高农民金融素养,增强内在驱动力 |
(4) 推进房屋确权颁证,保障住房产权合法性 |
(2)农民住房抵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农民住房抵押理论阐述 |
(一)农民住房抵押的内涵 |
1.农民住房抵押的概念 |
2.农民住房抵押的特征 |
(二)农民住房抵押的理论基础 |
1.房地一体原则 |
2.三权分置理论 |
二、农民住房抵押的实践现状 |
(一)试点地区改革措施 |
1.成都模式 |
2.乐清模式 |
3.和林格尔模式 |
(二)试点经验总结 |
(三)试点措施反思 |
三、农民住房抵押的困境分析 |
(一)农民住房抵押的法律困境 |
(二)农民住房抵押的其他困境 |
1.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备 |
2.抵押物受让人范围较窄 |
3.申请贷款条件过于严格 |
四、完善我国农民住房抵押制度的建议 |
(一)解禁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
1.三权分置的入法建议 |
2.明确宅基地有偿转让规则 |
(二)规范农民住房抵押的设定规则 |
1.无需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
2.无需提供另有住处的证明 |
3.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
(三)优化农民住房抵押的实现规则 |
1.规范抵押物处置方式 |
2.扩大抵押物受让主体范围 |
3.赋予本集体成员优先受让权 |
4.建立农民住房流转监督机制 |
(四)完善农民住房抵押的配套措施 |
1.健全产权交易市场 |
2.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影响因素及破解机制研究 ——基于黑龙江省调查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2 林农贷款担保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林农 |
2.1.2 林农贷款担保 |
2.1.3 信贷约束 |
2.1.4 担保困境 |
2.1.5 破解机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贷担保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机制设计理论 |
2.2.4 社会资本理论 |
2.2.5 福利经济学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林农贷款供求及担保功效分析 |
3.1 林农信贷需求 |
3.1.1 林农信贷需求特征 |
3.1.2 林农经济行为分析 |
3.2 银行贷款供给 |
3.2.1 银行贷款供给现状 |
3.2.2 银行发放林农贷款存在的风险 |
3.2.3 林农贷款风险特征 |
3.2.4 林农贷款风险传导路径 |
3.3 担保机构担保功效 |
3.3.1 担保类型 |
3.3.2 担保特征 |
3.3.3 担保的功效分析 |
3.4 林农、银行和担保机构三方主体信任再造策略演化博弈分析 |
3.4.1 基本假设 |
3.4.2 模型构建 |
3.4.3 动态博弈过程分析 |
3.4.4 演化策略稳定性分析 |
3.4.5 博弈分析结论 |
3.5 本章小结 |
4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调查分析与担保困境识别 |
4.1 调查区域选取 |
4.1.1 样本主要分布区域 |
4.1.2 调查主体 |
4.1.3 调查时间 |
4.1.4 调查内容 |
4.1.5 调查方法 |
4.2 问卷检验 |
4.2.1 区分度分析 |
4.2.2 信度检验 |
4.2.3 效度检验 |
4.3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的调查分析 |
4.3.1 林农样本特征描述性分析 |
4.3.2 银行样本特征描述性分析 |
4.3.3 担保机构样本特征描述性分析 |
4.3.4 调查分析结果 |
4.4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的识别和界定 |
4.4.1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的识别 |
4.4.2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的界定 |
4.5 本章小结 |
5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影响因素分析 |
5.1 影响因素研究假设 |
5.1.1 林农自身情况 |
5.1.2 林农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情况 |
5.1.3 林农所在地金融机构服务情况 |
5.1.4 林农所在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
5.2 模型构建 |
5.2.1 研究方法及模型设定 |
5.2.2 影响因素的选择与描述 |
5.3 相关性检验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4.1 影响因素通过假设检验原因分析 |
5.4.2 影响因素未通过假设检验原因分析 |
5.5 建议 |
5.5.1 运用政策性担保体系解决林农贷款担保难题 |
5.5.2 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 |
5.5.3 完善林权流转配套服务体系 |
5.6 本章小结 |
6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对林农福利水平的影响分析 |
6.1 贷款担保困境对林农产出的影响效应 |
6.1.1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强度的界定 |
6.1.2 研究假设 |
6.1.3 模型构建与变量选择 |
6.1.4 模型检验 |
6.1.5 实证结果分析 |
6.1.6 结论 |
6.2 担保困境对林农生活福利的影响 |
6.2.1 模型构建 |
6.2.2 变量选取 |
6.2.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2.4 结论与建议 |
6.3 本章小结 |
7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的破解机制框架体系 |
7.1 构建依据 |
7.2 构建原则 |
7.3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破解机制 |
7.3.1 担保品扩展替代机制 |
7.3.2 金融机构信贷改进机制 |
7.3.3 担保人扩展机制 |
7.3.4 风险分担机制 |
7.3.5 信用环境促进机制 |
7.3.6 政府扶持机制 |
7.3.7 林权流转配套服务机制 |
7.4 林农信贷担保运行模式 |
7.4.1 政策性运行模式 |
7.4.2 市场化运行模式 |
7.4.3 商业化运行模式 |
7.4.4 互助合作型运行模式 |
7.5 本章小结 |
8 林农贷款担保困境破解机制运行保障政策建议 |
8.1 长期稳定林地承包政策,依法保护权益不受侵犯 |
8.2 规范商品林流转秩序,加快流转市场建设 |
8.3 完善林权配套改革服务体系,加快社会中介机构建设 |
8.4 金融机构强化金融服务意识,积极创新林业金融信贷产品 |
8.5 金融监管部门适度建立激励机制,营造金融支持良好环境 |
8.6 建立多元化人才支撑体系,加快建设现代营销体系 |
8.7 试点先行,成熟推广 |
8.8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4)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第2章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概述 |
2.1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
2.1.1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
2.1.2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
2.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内涵 |
2.2.1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 |
2.2.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征 |
2.3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开禁”之争 |
2.3.1 完全开放说 |
2.3.2 集体内部开放说 |
2.3.3 完全禁止说 |
小结 |
第3章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应然性考察 |
3.1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价值考量 |
3.1.1 有利于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 |
3.1.2 有利于防止宅基地“隐形流转” |
3.1.3 有利于增加农民融资渠道 |
3.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政策解读 |
小结 |
第4章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施困境 |
4.1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困境 |
4.2 抵押试点运行中的现实障碍 |
4.2.1 抵押适格主体范围较小 |
4.2.2 农户申请抵押难度较高 |
4.2.3 抵押登记工作难以落实 |
4.2.4 抵押物流转途径受限 |
4.2.5 抵押风险缓释方式单一 |
小结 |
第5章 地权抵押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5.1 德国的地权抵押 |
5.2 日本的地权抵押 |
5.3 对国外地权抵押的借鉴 |
小结 |
第6章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路径 |
6.1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施规则 |
6.1.1 适度放宽资格限制和抵押条件 |
6.1.2 创新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
6.1.3 适用“房地一体”的抵押规则 |
6.2 分区域推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
6.3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配套制度 |
6.3.1 出台权属登记的实施办法 |
6.3.2 出台关于抵押风险缓释的司法解释 |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目标、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问题 |
1.2.3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全文结构和主要内容 |
1.4.1 全文结构 |
1.4.2 各章节主要内容 |
2 文献综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评述与展望 |
2.1 文献划分的视角:四个层次 |
2.2 四个层次的文献综述 |
2.2.1 第四层次:资源利用 |
2.2.2 第三层次:政策工具的多样性、选择逻辑和影响因素 |
2.2.3 第二层次:正式制度的作用和变迁 |
2.2.4 第一层次:地方政府的激励结构特征和影响 |
2.3 综述的总结和进一步的研究展望 |
3 制度环境、政策工具和资源利用: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一个分析框架 |
3.1 引言 |
3.2 建国以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历史演进 |
3.2.1 阶段一(1949-1953):建国初期实行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制 |
3.2.2 阶段二(1953-1978):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集体统一经营 |
3.2.3 阶段三(1978-1998):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
3.2.4 阶段四(1998-2008):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
3.2.5 阶段五(2008-2014):中央政府鼓励地方探索集体土地流转 |
3.2.6 阶段六(2014-2019):中央政府强力要求地方开展改革 |
3.2.7 小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演变的历史特征和内在逻辑 |
3.3 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分析框架的总体概览 |
3.3.1 制度环境 |
3.3.2 政策工具 |
3.3.3 资源利用 |
3.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模式的绩效差异:政策工具的影响 |
3.4.1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生产效率 |
3.4.2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过程效率 |
3.4.3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收益分配 |
3.5 土地政策工具选择差异:制度环境和地方情境的共同影响 |
3.5.1 激励机制影响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 |
3.5.2 土地政策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与政策工具选择的相互影响 |
3.5.3 地方情境对土地政策工具选择的影响 |
3.6 本章结论 |
4 政策工具的选择效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模式比较 |
4.1 引言 |
4.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政策工具介绍 |
4.2.1 政府征收入市: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 |
4.2.2 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土地发展权在村集体层面的直接兑现 |
4.2.3 土地指标交易政策:土地发展权市场交易的构想 |
4.2.4 小结 |
4.3 土地增值收益内涵及测算思路 |
4.3.1 土地增值收益的内涵 |
4.3.2 土地增值收益的测算思路 |
4.4 三种入市模式下土地增值收益的具体核算:以义乌改革实践为例 |
4.4.1 义乌市政府征收入市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
4.4.2 义乌市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
4.4.3 义乌市土地指标交易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
4.5 对比分析结果 |
4.6 本章结论 |
5 地方政府主动下放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权利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 |
5.3 研究方法的介绍 |
5.4 广东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案例介绍 |
5.4.1 农村社区工业化、园区化(1993-2007):村集体自行组织入市 |
5.4.2 存量盘活的初步尝试(2007-2013):鼓励产权主体自行改造 |
5.4.3 公有资本介入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整合(2013-至今):地方政府向农村集体购买土地开发权 |
5.5 利益主体辨析和案例实证分析 |
5.5.1 主要的利益主体 |
5.5.2 下放集体土地开发权:保障建设用地供应效率的地方选择 |
5.5.3 向村集体购买土地开发权:提高建设用地再开发的过程效率 |
5.5.4 优化农民集体在土地整备中的利益分配:农民事实产权的建立 |
5.6 本章结论 |
6 地方政府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回应差异和原因探析 |
6.1 引言 |
6.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背景和特征 |
6.3 理论分析:“以地生财”与地方政府改革回应差异 |
6.4 案例定性比较:Z省Y市和F省J市 |
6.5 定量分析 |
6.5.1 变量选取与描述性统计 |
6.5.2 数据来源 |
6.5.3 实证模型和结果分析 |
6.6 本章结论 |
7 研究结论和政策启示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启示 |
7.3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6)“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司法执行中的法律困境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含义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5 研究现状 |
2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司法执行的现状 |
2.1 执行案件收案数多,实际执结率低 |
2.2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率低 |
2.3 当事人对不处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反映强烈 |
3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司法执行的法律困境 |
3.1 困境一:能否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
3.2 困境二:法院对执行可行性的认识不一 |
4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司法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
4.1 土地所有权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 |
4.2 法律规定不完备 |
4.3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受限 |
5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司法执行的探索与尝试 |
5.1 限定买受人的身份 |
5.2 转化集体土地的性质 |
5.3 采用强制管理方式 |
6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司法执行的有效对策 |
6.1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
6.2 构建农地抵押担保制度 |
6.3 强化与国家机关及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 |
6.4 探索灵活变通的执行方式 |
7 结论和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FC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6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6.1 创新之处 |
1.6.2 不足之处 |
2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农民住房 |
2.1.2 农民住房财产权 |
2.1.3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 |
2.2.2 产权理论 |
2.2.3 信贷担保理论 |
2.2.4 农村金融理论 |
3 FC市农村住房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
3.1 FC市经济社会基本状况 |
3.2 FC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 |
3.2.1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 |
3.2.2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 |
3.3 FC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 |
3.3.1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推进缓慢 |
3.3.2 农民住房财产权估价体系不完善 |
3.3.3 缺乏科学、合理的农民住房财产权贷款定价机制 |
3.3.4 抵押物难以处置 |
3.4 本章小结 |
4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农户参与意愿及贷款风险影响因素分析 |
4.1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农户参与意愿及层次结构分析 |
4.1.1 研究假设 |
4.1.2 变量选择 |
4.1.3 数据来源与样本情况 |
4.1.4 基于Probit模型的影响因素分析 |
4.1.5 基于ISM模型的影响因素结构分析 |
4.1.6 结果讨论 |
4.2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影响因素分析 |
4.2.1 变量选择 |
4.2.2 模型选择与构建 |
4.2.3 回归模型的结果 |
4.2.4 结果讨论 |
4.3 本章小结 |
5 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测算和贷款定价 |
5.1 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测算 |
5.1.1 模型选择 |
5.1.2 模型构建 |
5.1.3 回归模型的检验 |
5.2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定价 |
5.2.1 模型选择 |
5.2.2 模型中各变量的度量 |
5.3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主要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注重不同农户分化程度农户的融资需求和意愿特征 |
6.2.2 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信用水平评价体系 |
6.2.3 完善基准地价评估更新体系,建立农村住房信息登记系统 |
6.2.4 加快建设农村住房和土地流转市场 |
6.2.5 利用宅基地法定租赁权解决农民住房财产权流转难题 |
6.2.6 淡化宅基地使用权身份属性,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9)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内容及背景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主要内容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及方法路线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1.2.3 技术路线 |
1.3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1.3.1 主要创新点 |
1.3.2 主要不足 |
1.4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1.4.1 理论基础 |
1.4.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4.3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4.4 研究成果比较与评述 |
第2章 宅基地所有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2.1 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与权能 |
2.1.1 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
2.1.2 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界定 |
2.2 宅基地所有权的实现路径 |
2.2.1 分配建房指标 |
2.2.2 收取相关费用 |
2.2.3 村庄规划与建设管制 |
2.3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实证研究 |
2.3.1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 |
2.3.2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模型:AHP |
2.3.3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效率评价 |
2.3.4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的再思考 |
第3章 宅基地资格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3.1 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与权能界定 |
3.1.1 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集体成员权 |
3.1.2 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界定 |
3.2 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 |
3.2.1 宅基地特征的辩证解析 |
3.2.2 农户取得宅基地的条件与程序 |
3.2.3 现行农户宅基地取得制度的缺陷 |
3.2.4 完善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实现机制 |
3.3 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价值实证研究 |
3.3.1 土地等级与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3.3.2 作为生活资料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3.3.3 转变为生产资料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第4章 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4.1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与分置 |
4.1.1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界定 |
4.1.2 宅基地使用权的分置 |
4.2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与抵押担保 |
4.2.1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 |
4.2.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
4.3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与保障机制 |
4.3.1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政策 |
4.3.2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 |
4.3.3 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实证研究 |
第5章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件2 |
附录3 |
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三权分置”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特色与不足 |
第一章 “三权分置”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基本理论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提出的背景 |
(一)“空心村”的出现与宅基地使用权流通受阻 |
(二)宅基地使用权红利促进乡村振兴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基本内涵 |
三、宅基地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
四、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理论争鸣 |
(一)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否定说 |
(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肯定说 |
(三)笔者观点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践经验 |
一、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逻辑起点——房地一体主义 |
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试点模式 |
(一)浙江义乌模式 |
(二)四川泸县模式 |
(三)江西余江模式 |
三、试点地区模式比较 |
(一)试点地区的相同之处 |
(二)试点地区的亮点措施 |
四、现有典型地区经验的评析 |
(一)试点地区政策具有前瞻性 |
(二)试点地区改革措施的不足之处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 |
一、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
(一)抵押权主体 |
(二)抵押权客体 |
二、担保债权的范围 |
三、受让人的范围 |
四、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程序 |
(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是前提条件 |
(二)订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
(三)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适用登记生效主义 |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方式以及限制 |
一、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 |
(一)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困境 |
(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途径 |
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的限制 |
(一)抵押主体的限定 |
(二)抵押物的用途限制 |
第五章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完善 |
一、构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
二、建立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评估体系和交易平台 |
(一)宅基地使用权评估方法 |
(二)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平台 |
三、建立多元化的风险缓释与分担机制 |
四、健全农村社会保险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村民能否用住房抵押贷款(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意愿为什么不高?——来自改革试点地区武进的调查研究报告[J]. 陈会广,尹萍,赵雪程,林奕冉,姚志平,王文献. 土地经济研究, 2021(01)
- [2]农民住房抵押问题研究[D]. 麻彦鸣.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3]林农贷款担保困境影响因素及破解机制研究 ——基于黑龙江省调查数据[D]. 那颂.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 [4]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研究[D]. 于婷.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5]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D]. 胡如梅. 浙江大学, 2020(04)
- [6]“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司法执行中的法律困境及对策[D]. 杨霞. 暨南大学, 2020(04)
- [8]FC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问题研究[D]. 刘鑫. 山东农业大学, 2020(12)
- [9]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D]. 杨砚池.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10]“三权分置”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研究[D]. 鲁子晗.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2)
标签:农村改革论文; 宅基地论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论文; 土地使用权抵押论文; 农村宅基地论文;